靠回扣維持產品高價 畸形模式難以持續
招股說明書顯示,海洋王照明歷年的毛利率高達70%,遠高于行業的平均水平25%。毛利率如此之高,是來自于產品的高定價。相比同行業的勤上光電,我們發現兩家公司產品銷售均價之間的差異較大,其中海洋王2011年銷售照明設備123.38萬套、實現營業收入132273.12萬元,對應產品銷售均價1072.08元/套,而勤上光電在2011年上半年戶外照明產品銷售均價536.34元/套,前者相當于后者的2倍。
在高定價的背后是公司對銷售人員支付的高額提成。財務數據顯示 ,三年間公司提供給各地銷售人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費就達到了收入的27%,同樣遠高于同行。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銷售人員為了簽單,把提成拿出來給客戶做回扣。因為海洋王照明的客戶主要是國企,大型煤礦、海上礦井、隧道等,他們并不在意占比很小的照明設備采購,因此這種戰略可以長久實行。但是未來情況可能有變化,一方面,公司上市之后信息公開,產品售價虛高,靠回扣推動銷售的方式有可能會把公司和客戶置于危險境地,葛蘭素史克就是前車之鑒。另一方面,大型國企正逐步將采購權上移,實行集中采購制度。海洋王照明的這種經營模式在未來恐怕難以持續。
第一大供應商供貨價格奇低 可有貓膩?
海洋王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向前五名供應商采購情況”,2011年從第一大客戶金鴻新機電處采購光源數量為48.96萬套,對應采購金額為2907.13萬元,折算單位光源采購價格為74.49元。
但是根據“主要原材料與能源價格變動”部分披露,2011年度光源的平均采購單價竟然高達136.26元/個。這意味著第一大供應商的光源價格顯著低于平均采購價格。
2011年,海洋王采購光源的總成本為3830.50萬元,占主營業務成本比例高達9.81%。若光源平均單價上漲1%,公司綜合毛利率將下降0.03%。而金鴻新機電單價比平均采購價格低45%,直接推高1.35%的毛利率。
我們注意到,公司2011年從金鴻新機電處采購光源的金額為2907.13萬元,占公司當年同類產品采購額的75.89%。照此計算,公司2011年光源采購總金額為3830.72萬元,除以2011年度光源的平均采購單價136.26元,僅能采購28.11萬個光源。而這個數據甚至小于從金鴻新機電的采購數量。。這里頭數據明顯有問題,其中隱藏著怎樣的秘密呢?
品牌混亂:市場上至少九家合法“海洋王”
用搜索引擎搜索“海洋王照明”會讓很多人陷于迷茫:目前燈具市場上有很多家公司都在使用“海洋王”這一商標,這些公司的主營也與即將上市的海洋王照明極其相似。發行人海洋王的全稱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翻閱10頁百度搜索頁面,上百家“海洋王”的宣傳里,絕大部分竟然與發行人毫無關系。
逐一核對百度前3頁與發行人帶有同樣商標與品牌的宣傳公司。經核查后發現,其中最雷人的,是注冊于香港、編號為1632450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發行人竟完全雷同。其他合法存在的李逵或李鬼竟有9家之多:
1、上海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黃浦分局取得營業執照,編號310101000394020,法人代表:高愛英。
2、樂清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溫州市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編號330382000050767,法人代表:管光賢。
3、浙江海洋王防爆電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浙江省工商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編號330382000068488,法人代表:李榮陽。
4、永嘉縣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永嘉縣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編號330324000037625,法人代表:姚蘭媚。
5、樂清海洋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日溫州市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編號330382000132877。
6、溫嶺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臺州工商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編號331081100136647,法人代表:陳愛琳。
7、海洋王防爆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1月27日注冊于香港。
8、深圳海洋王(中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注冊于香港,公司編號1409285。
9、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7月14日注冊于香港,公司編號1632450。與發行人重名。
經核查發現,上述9家公司除海洋王防爆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為深圳海洋王(中國)照明有限公司外,其余8家均為在冊合法存續的公司,經營范圍均含有防爆照明、照明燈具制造、加工、銷售、安裝等。且公開以“海洋王”公司宣傳并生產銷售“OK海洋王”的產品。
仔細研讀海洋王招股書,發現上述9家公司均與發行人毫無關系。招股書也無特別說明。不知是是保薦人經驗不豐富,疏忽大意。還是保薦機構故意隱瞞?
資深專利律師分析,這背后肯定隱藏著許多問題,不然任何一家公司是絕對不允許李鬼肆意侵權的。德國歐司朗照明勝訴海鹽歐司朗電器就說明了這一點。
未給377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招股書顯示,海洋王照明2011年曾出現大面積員工未繳納住房公積金情況,總人數達到598人。除221人為新員工手續尚在辦理中外,其余377名員工均未予繳納。招股書中解釋為“377人系非常駐深圳人員,由于跨地域提取住房公積金不是很便利等原因,自愿申請不繳納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繳存主體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海洋王照明涉嫌違反上述管理辦法。
根據內部人士的說法,海洋王照明的“四險一金”制度執行情況十分混亂。首先社保方面,公司一直都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資標準(不足2000元)繳納社保。而且很多員工離職的時候連社保卡都沒有領到手,懷疑其是否真正有為員工繳納。至于住房公積金,公司一開始對許多員工以“勞動關系在深圳,深圳未開辦住房公積金”為由未繳納,但是后來深圳建立公積金制度后,公司又對許多員工解釋“沒深圳戶口買不了”,而非其招股書中所聲稱的“自愿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