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市建委副主任陳亞新透露,廣州計劃對城市照明效果進行統一規劃,不同的區域按照當地的主要城市功能,對建筑照明等級、照明光色和動態變化進行統一的要求,政府進行有序的監管,建筑物業主則需按要求進行改造,“避免滿城建筑都要搞閃耀效果”。
廣州要把城市夜間照明管起來,這個統一規劃的舉動,總不免讓人想起亞運前廣州推進的“穿衣戴帽”工程,這兩件看上去風馬牛不相及的事,實際上分別牽扯到城市的夜間形象和日間形象問題,其背后都體現著權力審美對于城市形象的定義和改造企圖。而曾經的“穿衣戴帽”工程,讓廣州的不少樓房戴上了“紅帽子”、店鋪招牌被“格式化”,留下了這樣那樣的后遺癥,這些,對即將推進的城市照明效果規劃,應當起到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
根據已披露的初步計劃,城市照明效果規劃將廣州分為三大區域,照明等級、光色和動態變化各有要求:西部歷史文化區的照明選擇黃色等偏暖的色系,和東部珠江新城商務區的冷光現代景觀予以區分,中區新中軸線一帶則采取暖黃光加局部彩光的模式。
廣州的夜間照明,就這樣被切割成了三大區域,分屬不同的色系,這樣的劃分,其依據是什么?是否科學合理?城市的夜間形象就這樣被定義了嗎?市民對此的話事權如何體現?
竊以為,任何夜間照明只要沒造成光污染,就不應該被過多干涉,為什么要強求商家、住宅區、寫字樓等處的夜間照明,都符合政府設定的統一色調呢?據稱未來按照規劃,一些位于非中軸線區域的大型辦公樓在非重大節日時期都要被禁止采用動態效果的燈飾—這樣要求,是否管得過寬了?是否未來諸如上下九等商業步行街上五光十色的霓虹燈都要被統一起來?
廣州這座城市的夜間照明規劃,其實一直以來都有點兒“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味道:官方可以決定每年動用上億元的公共財政用于珠江兩岸的光亮工程,卻無法容忍個別廣場或寫字樓“自定義”的光亮工程,認為這不夠協調、各自為政,難道對于城市的夜間照明,只有有關部門才有權定義哪里該亮燈、該亮什么色系的燈嗎?
事實上,廣州去年7月已出臺《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草案)》,明確規定城市照明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那么現在初步的規劃方案已經出來了,該如何征求公眾意見,如何真正將公眾意見納入到規劃中去,還需建設部門及規劃部門進一步細化、明確。
文章最后,想講一個關于光亮工程的小段子。筆者有一次乘船珠江夜游,看兩岸樓宇的夜景,除了“小蠻腰”外,其他所謂的光亮工程,并不覺得有什么可看之處,正覺索然無味之時,船上有游客大聲說,“看那幾棟居民樓頂,怎么發出綠光啊,像戴綠帽子似的”,引發一船游客哄笑。我不知道那幾棟居民樓的業主,是否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戴上了綠帽子,但我總忍不住想,如果任由權力之手來定義城市夜間照明,而公眾沒有話事權的話,這樣“戴綠帽子”的尷尬恐怕還會繼續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