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范冰冰違反了代言合同,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豪公司)將范冰冰及其所屬的北京美濤中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代言費91萬元。審理中,美濤公司反訴鉅豪公司延期播放廣告,反訴索賠220萬元。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部分支持了美濤公司訴求,判決鉅豪公司賠其違約金40萬元。
原告(反訴被告)鉅豪公司訴稱,2009年6月16日,公司與范冰冰、美濤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范冰冰為鉅豪公司代言燈具、浴霸類產品,代言期24個月,代言費220萬元,代言活動為范冰冰為公司拍一次影視廣告、一次平面廣告及出席4次產品宣傳活動,且約定影視及平面廣告的拍攝不遲于2009年7月 15日。
鉅豪公司稱,范冰冰違反合同,拍廣告延期了半年多,令公司損失18萬元,故應退其代言費的三分之一即73萬元;另范冰冰沒有參加4次活動宣傳產品,令公司損失73萬元,要求范冰冰及美濤公司退還91萬元。
對此,范冰冰辯稱自己不是合同主體,不是該案適格被告。
美濤公司辯稱,鉅豪公司所述與事實不符,并提起反訴稱,該代言合同到期,鉅豪公司仍使用范冰冰的代言廣告做宣傳,故反訴要求鉅豪公司賠償220萬元違約金。
針對反訴,鉅豪公司則稱美濤公司的反訴應是基于范冰冰授權,但范冰冰此前已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美濤公司無權反訴。
朝陽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的代言合同,多處約定了須由范冰冰本人同意方可履行的合同內容,故應視為范冰冰為合同一方當事人。
關于延期拍攝問題,因鉅豪公司不能證明其是否履行了書面通知出席義務,故難以認定范冰冰及美濤公司在該環節違約。關于范冰冰沒有出席產品宣傳活動,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的核心是范冰冰為鉅豪公司的特定產品拍攝了影視及平面廣告,沒出席活動不影響范冰冰作為鉅豪公司相關產品形象代言人的成就。
朝陽法院最終判決部分支持了美濤公司的訴求,判鉅豪公司支付美濤公司違約金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