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ED行業,跑路門已經屢見不鮮,面對LED企業一些老板跑路的現象,我們該何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下面小編帶你一起聽聽專家們的解答。
解答專家:
張勇法律碩士職業領域為公司綜合類業務、知識產權、外商投資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
深圳市律協證券基金期貨專業委員會委員
有一家封裝企業(A公司)拖欠我司六十萬元貨款,我司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我司勝訴。判決生效后我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后得知,A公司已人去樓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有多個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A公司財產。據悉A公司的股東另外在外有設立公司,且運營良好。同時了解到,A公司跑路時,還有一大筆貨款未收回。兩年過去了,欠款依然沒有執行到位,目前A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請問我司的貨款可否執行到位?我司碰到了另外一個倒霉事情,B公司拖欠我司40多萬,我司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B公司非法注銷完畢,人去樓空,請問我司能向B公司股東追償嗎?
為了保證讀者信件的隱私權,本刊編輯部在接到來信以后,就把信中提到的公司名稱改為了A公司和B公司,并迅速找到相關的法律顧問進行解答。回復如下:
貴公司提出的問題很典型,由于我國個人信用制度、企業以及個人的破產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是很完善,法律執行狀況堪憂。當大環境不好,企業經營困難時,有些企業主會事先把資金抽出來,然后選擇跑路方式,留下一大筆欠款,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面對這些不誠信、甚至違法的行為,債權人是否有有效應對的方式,以保護自己的利益。筆者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有,只是這條路很艱辛、很難走,在時間方面以及在證據材料的準備方面需要下很多功夫。
一、若A公司對其應收賬款,采取放任不收款的不作為方式,貴司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即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可見,行使代位權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本案中,若貴司知道A公司對外應收賬款的情況,且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情形下,完全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
二、若A公司放棄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或者指令次債務人將款項打入第三方公司,貴司可以行使撤銷權。
實踐中,不排除債務人為逃避其債務,伙同次債務人采取虛假免除次債務人債權的方式逃避債務,或者與次債務人溝通,指令次債務人將欠款打入第三方公司以逃避款項直接回到債務人手中,被債權人執行的風險。法律對這種情況是有規制的,根據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可見,若債務人有放棄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權訴訟。
若債務人指令次債務人將款項打入第三方公司,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第三方公司協助執行,若第三方公司提出該款項為贈與或其他經濟糾紛時,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權訴訟。同時根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債權人若知道有撤銷的事由,一定要抓緊時間提起撤銷權訴訟。讀者朋友們一定會很困惑,難就難在作為債權人,無法拿到債務人的財務資料,也就沒辦法知道債務人對外應收賬款的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事實上,債權人可以委托律師,與執行法官多溝通,執行法官有義務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三、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貴司可以申請對A公司進行強行清算。若A公司不配合清算,則可追究股東責任。
按照目前法律及實際做法,一家企業一般兩年未年檢,將會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公司法》181條第(4)項的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視為企業已經解散,另根據《公司法》181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見,貴司的債權的實現,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解散之訴,若A公司配合,則要么是資產大于負債,通過解散清算,全部償還對貴司欠款,貴司債權得以實現;要么是資產小于負債,通過破產清算,部分償還對貴司欠款,貴司債權部分得以實現。若A公司根本就不予配合,不提供任何賬冊,則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起訴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要求其連帶承擔責任,然后對A公司在外投資的其他公司的股權進行拍賣或變賣,以償還對貴司的欠款。
四、無論A公司是否被吊銷營業執照,貴司都可以聯合其他幾個債權人一起申請A公司破產。
根據目前處理這種跑路事件的處理情況來看,一般街道辦、勞動局、派出所等部門會介入,介入的前提條件是大批工人聚集索要工資,以及供應商派人去拉物料機器設備等,秩序非常混亂,政府部門擔心演變成社會事件。官方介入后的處理流程,一般是先想辦法償還或墊付工人工資,然后將機器設備、物料變賣或拍賣,所得價款償還墊付的工資,若還有剩余則用來支付債權人,但往往是所剩無幾、債權人卻又是僧多粥少、可謂杯水車薪。筆者認為債權人可以互相聯合起來,申請債務人破產,法院一旦受理,會要求債務人提供財務賬冊,這樣就可以知道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有多少,而且法院會要求次債務人償還債務,這樣至少能保證債權人部分利益。法律依據為《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五、債務人非法注銷完畢,股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184條的規定,有限公司清算,清算組成員應當為股東。且根據《公司法》186條以及《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應當通知債權人并公告,若沒有履行上述程序,清算組成員要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公司即股東承擔責任。貴司咨詢之事宜,B公司剛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因此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告,追求其賠償責任。
綜上,雖然面對經營環境不好,企業倒閉加劇,跑路事件頻發,債權人只要相信法律,多與法律專業人士溝通,做好證據的收集整理工作,還是能夠避免或挽回一部分經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