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稅總局官網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享受的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作出明確規定,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也方便納稅人理解適用稅收政策。
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兩個通知還對符合“孵化器”、“科技園”、“孵化企業”、“孵化服務”的條件進行了界定。明確孵化器、科技園是否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定期進行審核確認。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按照備案類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
另外,為了防范個別企業利用支持政策騙取稅收優惠,特別規定凡納稅人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