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臧小麗律師告訴記者,自己收到廣州市中院寄來的大包裹,內容是近100個關于佛山照明索賠案的管轄異議申請書和法院裁定書。
去年3月6日,佛山照明發布收到證監會處罰的公告稱,公司因為在2010年和2011年的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均未依法披露有關關聯方及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而遭到處罰。(本報2013年3月29日B3版曾予報道)此后,包括臧小麗在內的多名律師開始代理佛山照明的股東索賠案件。
“上市公司對我代理的股民索賠案提起管轄權異議,廣州市中院裁定駁回異議。其實,最高法院對虛假陳述案件的管轄問題早有明確規定,佛山照明難道不知道嗎?管轄本無異議,拖延戰術而已。”臧小麗對上市公司的這種行為表達了不滿。
只為拖延時間
導報記者獲得的一份2014年1月21日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顯示,佛山照明認為,本案中侵權行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在佛山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2月8日,廣州市中院在民事裁定書中對此做出說明:“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屬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確定管轄應適用于因證券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特別規定。《民事訴訟法》對于侵權案件管轄的一般性規定不適用于本案?!?/p>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8條早已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法院管轄。而佛山市不是計劃單列市,也不是經濟特區,故理應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回顧被提出管轄異議的過程,臧小麗介紹說,有一點非常有趣。佛山照明1月7日收到法院的起訴資料,卻是在15天法定答辯期的最后一天,即1月21日,才申請提起管轄異議。
在多名接受導報記者采訪的證券維權律師看來,這實在是一個微妙的“巧合”。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修蛟律師表示,“管轄權異議雖屬法定權利,前面的已被駁回,但后面仍再提。”顯然,這樣的做法并不妥當。本是為了保護上市公司權利的一項法規,被公司利用成為拖延時間的“利器”。為此,李修蛟提議所有代理律師聯合起來,在未來訴訟與調解時不要輕易讓步。
股民維權要及時
在交流過程中,多名證券維權律師都向導報記者反映這樣一個情況:由于證券訴訟案件歷時久,結果并不好預料。
上市公司往往會在法律允許的空間內采取種種措施,客觀上通過拖延時間讓一部分股民動搖,最后放棄起訴或者接受調解,這無疑減輕了對相關上市公司的處罰力度。
“證券維權律師最遺憾的事情是,股民找律師太晚,錯過了索賠的末班車?!标靶←愓f。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宋一欣也表示,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動提起證券民事賠償的投資者,不會超過權利受到損失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總人數的10%,起訴總標的不會超過投資者可計算損失總額的5%。
這反過來說明,違法違規者的違法成本實際上并不是很大,因此大家對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作用不能估計過高、期望過大。
實際上,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只是解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品質中諸多配套措施的一個環節,甚至也是實現司法救濟手段的一個環節。
針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臧小麗表示,“其實,無論在哪個法院審理,依據的都是同樣的事實,法律依據也是一樣,對案子的訴訟審理結果應該影響不大。管轄是程序問題,導致案子的時間變長。不過,在訴訟時效內,其他沒參加起訴的股民依然可以發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