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環資[2014]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相關省(區、市)經信委(經委、工信委):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職能、轉變作風有關要求,為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突出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特點,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減少申報程序,我委擬從2014年起,調整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不含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下同)申報范圍和方式。現就組織申報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項范圍
(一)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項目
重點是節能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產業化示范項目。主要包括:高效電動機及其控制系統、高效燃燒及換熱系統、余熱余壓利用及傳熱系統等節能技術、產品、裝備、核心材料、零部件產業化生產項目;再制造技術裝備生產及試點單位產業化示范項目,稀貴金屬精細分離提純、廢電池全組分回收利用、廢舊熒光燈回收處理利用等裝備;細微粉塵控制、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及高濃度有機廢水治理、污泥處理處置、垃圾處理等環保技術裝備(含核心零部件),機動車尾氣治理裝備和除塵纖維及濾料、高效膜材料等產業化生產項目;廢舊紡織品綜合利用產業化示范項目(僅限民政部門開展社會家庭廢舊衣物回收利用工作配套的再生加工項目)。
(二)專題項目
1、重點節能工程。以推動實現“十二五”節能約束性目標為主要內容的鍋爐(窯爐)改造、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余熱余壓利用、高效節能技術和產品產業化、節能監察機構能力建設、道路照明改造示范、建筑產業化示范等項目。
2、海水(苦咸水)淡化及重大節水項目。海水淡化試點城市(園區、海島)海水淡化項目,苦咸水、微咸水淡化試點城市建設項目,重大節水項目。
3、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創建項目。我委已經批復的40個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創建工作方案中,循環經濟產業鏈條清晰、對創建工作有較大推動作用的重點支持類項目。
4、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相關地區農作物秸稈(含棉稈)收儲運體系建設、秸稈代木(人造板、木塑)、秸稈炭化、秸稈氣化、秸稈固化成型燃料、秸稈纖維原料、秸稈清潔制漿、秸稈生產食用菌、秸稈生產有機肥等。不包括秸稈直燃發電、秸稈機械化還田項目。
5、資源綜合利用“雙百工程”建設項目。我委已批復的24個示范基地重點支撐的示范項目和26家骨干企業承擔的示范項目。
6、湘江流域等重金屬污染防治項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的重點治理區的工業污染源治理項目、歷史遺留污染治理項目。
專題項目具體范圍詳見附件1。
(三)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項目
為加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力度,促進部分困難地區努力完成“十二五”節能約束性目標,推動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擬選擇部分地區開展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
1、大氣污染治理類試點。選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含青島市)、安徽省共7個省區市,開展以大氣污染治理為主要內容的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
2、特別困難地區節能類試點。選擇海南省、寧夏自治區、青海省、甘肅省、新疆自治區5個困難省區,開展以推動完成“十二五”節能目標為主要內容的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其中,青海省節能重點項目在綜合類打捆試點中統籌考慮)。
3、綜合類試點。選擇福建省(含廈門市)、青海省開展綜合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選項范圍為本地節能重點工程、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重大示范以及重大環境治理項目。
二、選項條件
(一)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項目
1、產業化示范項目采用的科技成果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能夠解決節能環保關鍵共性問題。
2、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明晰。
3、有相關成果鑒定、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或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必要的驗證和生產許可。
4、承擔項目企業綜合實力較強。應在所屬領域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生產規模、技術研發、經營業績處于國內領先地位。
5、項目建設條件基本落實,能夠保證2014年開工建設。
(二)專題項目
1、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海水淡化、秸稈綜合利用等相關規劃或方案要求。
2、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效果明顯。重點節能工程項目年節約標準煤2000噸以上;循環經濟示范市(縣)創建項目年廢棄物循環利用量5000噸以上,再生資源年深加工量1萬噸以上;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能夠有效解決歷史污染問題。
3、示范和帶動作用明顯。在全國或本地區具有較強的示范和帶動作用,能夠有效推動專項工作的開展。
4、企業綜合實力較強。承擔項目的企業具有適度的經濟規模,企業銀行信用級別較高,項目資金落實。
5、項目配套條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實,能夠保證2014年開工建設。
(三)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項目
1、北京市等7個省區市大氣污染治理打捆試點項目應符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重點支持行業清潔生產改造(非電行業)項目、鍋爐節能環保提升等節能項目(含燃料替代)、秸稈綜合利用等項目(秸稈綜合利用項目選項范圍參照專題項目)。
2、海南省等5個省區市節能打捆試點項目應為本地區節能量較大、具有直接節能效果的重點節能項目。
3、福建省(含廈門市)、青海省綜合打捆試點項目應符合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要求,屬于國家和本地“十二五”節能減排等相關規劃、方案支持的重點領域。其中,青海省應優先考慮節能重點工程項目。
4、能夠保證2014年開工建設。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的組織工作
各地發展改革委要按照選項范圍和選項條件,認真組織遴選備選項目,切實提高上報項目質量。按照職責分工,主管部門在經信委(經委、工信委)的地方,請各地發展改革委認真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由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聯合上報備選項目,單獨上報不予受理。
(二)審核把關和數量控制
1、各地發展改革委應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實等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2、此前已經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部門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經申報我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在近幾年審計、稽察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問題的企業不得申報;對發現問題或調整項目較多的地市限制申報。
3、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項目,原則上每個地區申報不超過1個。
專題項目請嚴格按照專題范圍、選項條件、限報數量,以及相關規劃、方案要求組織申報。超出專題范圍、超過限報數量的,我委將不予受理。
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應加強項目統籌,突出重點,明確工作目標,有效控制申報項目數量。除福建省、青海省外,試點地區仍可按要求申報試點范圍外的專題項目。
(三)申報材料
1、各地發展改革委(或聯合經信委)上報的申報備選項目正式文件及備選項目匯總表(一式七份)。備選項目匯總表中應標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環評批復、能評審批、土地預審、規劃選址等審批部門、文件名稱和文號,項目按分類和優先順序排列(樣表見附件二)。其中,秸稈綜合利用可打捆為一個項目,附表標注的審批項可省略。
2、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項目和專題項目的項目材料單行本(列出目錄并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 由甲級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需提供資質證書的影印件并加蓋公章)編制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審批(備案、核準)文件的復印件。
(3)企業基本情況表。
(4)項目基本情況表。
(5)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表。
需要說明的是,相關試點地區申報的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項目,以及專題項目中的秸稈綜合利用項目,不需要逐項報送項目單行材料;如果試點地區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項目,或者除福建、青海以外的試點地區另外申報試點范圍以外的專題項目,則仍需逐項報送項目單行材料。
3、申報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的相關省(區)發展改革委,還需單獨報送本地區2014年度秸稈綜合利用年度實施計劃,包括秸稈可收集量、2013年秸稈綜合利用率、2014年秸稈綜合利用率目標任務、新增秸稈綜合利用能力等,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秸稈綜合利用目標任務完成承諾書。
4、“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件”(軟件及使用說明在我委互聯網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載最新版本)導出的項目庫文件(后綴為imo)電子版,與項目匯總表一并刻錄成光盤(優盤無法受理)上報。請認真核對編報系統軟件導出的電子版,相關項目信息必須完整并與項目匯總表內容一致。
(四)信息公開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對我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將視情況在我委門戶網站上公開項目名稱、建設內容等信息。凡申報備選項目的企業和單位,視同同意公開相關項目信息。不同意公開相關信息的項目,請勿申報。
(五)申報時間
請于2014年4月29日前,將申報文件及有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綜合處)。請嚴格遵守時限要求,過期不予受理。
四、計劃下達方式及補助比例
我委將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或組織專家對備選項目進行評審和審核。
(一)對符合要求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項目和專題項目,將分期分批辦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復函,并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分別在我委“戰略性新興產業”科目(節能環保項目)、“節能重點工程、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重大示范項目及重點工業污染治理工程”科目和“重大環境治理”科目中安排,另行下達投資計劃。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但未予安排的項目,將自動轉入相關專題項目和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項目中統籌考慮。
(二)對相關試點地區申報的試點備選項目和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將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年度投資規模、續建(2013年已復函尚未下達投資計劃)項目規模和年度工作重點任務,在明確責任、目標、補助比例等要求的基礎上,在“節能重點工程、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重大示范項目及重點工業污染治理工程”和“重大環境治理”科目中安排,采取打捆下達投資計劃方式。由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按要求,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報我委(環資司)備案。
(三)為切實發揮中央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項目的補助比例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最高補助上限為2000萬元。對專題項目和打捆下達投資計劃試點項目,原則上仍按東、中、西部地區補助比例分別不超過8%、10%、12%進行控制,且最高補助上限為1000萬元。鼓勵相關地區集中地方專項資金,同步配套支持相關打捆下達投資計劃的試點項目。按照相關規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應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購買設備,建設必要的生產設施等,不得他用。
附件:1、專題項目選項范圍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3、企業基本情況表
4、項目基本情況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