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9點,佛山照明虛假陳述糾紛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1號法庭開庭。第一批訴訟案共有515名投資者委托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的王智斌律師和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的吳立駿律師出庭,索賠金額約6200萬元,代表被告佛山照明出庭的則是來自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的9名律師,可謂陣容強大。值得一提的是,該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旁聽席上座無虛席。對簿雙方的律師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激辯,在庭審結束時均表達了和解的意愿,審判長限定佛山照明于1周內將和解提案提交給法院,原告律師吳立駿認為,雙方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當天的庭審上,雙方律師主要針對以下幾個問題展開激辯:
1、大盤是否存在系統性風險?且佛山照明股價下跌是否與系統性風險有直接關系?
被告律師認為,由于經濟大環境,美國次貸危機,央行提高準備金率、大小非解禁等一系列因素造成大盤存在系統性風險;除了系統性風險導致了佛山照明股價的下跌,還有鋰電、LED行業不景氣,毛利潤率下降等公司基本面的因素都促使了佛山照明股價的下跌,而不是信息披露的問題造成的。對此,原告律師提出,大盤并不存在系統性風險,大盤在此階段只是正常波動,下降了約4%,而佛山照明卻下跌了超40%,它的走勢并不與大盤相符,是佛山照明虛假陳述造成的。
2、在實施日期上的分歧
原告律師認為根據證監會下發的處罰意見書,本案的實施日是2010年7月15日,被告律師則認為實施日為2011年11月8日,因為在此之前發生的關聯交易,佛山照明都發布了臨時公告,只是遺漏或未披露關聯交易的性質。
法律人士指出,實際上,雙方對實施日進行爭議,將直接關系到原告和被告方的利益,在揭露日確定的情況下,實施日越早意味著索賠時間范圍越大,那么索賠的人群越多,金額也就越大。所以被告律師提出的實施日期越晚,索賠資格的范圍就縮小了。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才能構成因果關系。
3、佛山照明的信披露問題是否構成虛假陳述?
被告律師陳述表示,佛山照明對于關聯交易的隱瞞,因金額未達到重大事件的標準,主觀上也未對財務數據或事件進行篡改,性質上只構成‘未披露的非重大事件’。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構成虛假陳述,那也只需對揭露日之后的投資差額即損失負責,而不應對揭露日之前的投資差額負責。他反復陳述這個觀點: 一個信披上的瑕疵,不構成虛假陳述,并且只有重大事件才能導致股價的漲跌,投資者抓住一個信批上的小瑕疵向企業索賠,是不合理甚至不厚道的。
對此,原告律師吳立駿激烈反駁稱:“如果說對方律師陳述的‘隱瞞關聯交易,不構成虛假陳述,不會對股價造成影響’的觀點亦是佛山照明的觀點,那強烈建議佛山照明應向投資者公開道歉?!彼麖娬{關聯交易為利益輸送埋下隱患,是證監會治理的重點,這是直接導致佛山照明股價下跌的原因。
4、原告主體、提供資料是否合法合規?
被告代理律師針對原告的證據提出質疑稱,投資人身份證明多為復印件,尤其是交易資料均為證券機構提供,而券商機構是沒有出具這些資料作為法律證據的資格,只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才有資格出具。對此,吳立駿律師認為中登公司出具資料的價格為每張50元,而這會增加投資者的費用,有為難投資者的嫌疑。王智斌律師認為提供的資料并未合法性問題,被告律師并沒舉出證明材料有問題的反證。
5、賠償金額的計算
雙方律師對于賠償金額的計算也存在爭議。被告律師認為,首先,傭金按千分之三計算并不合理,因為每一個機構的傭金都不一樣,需要分開計算;其次,利息的計算也不合理,原告方按照第1筆買入到全部賣出的總投資差額作為基準計算,這對被告不公平,應該分筆計算。
最后,在庭審接近尾聲之時,激辯了3個多小時的雙方律師都向審判長表達了和解的意愿,鑒于被告方未準備和解方案,審判長限令佛山照明方面在一周內將和解提案提交給法庭,若逾期未提交,則視為其自動放棄和解。
對于今日的庭審狀況,原告的兩位律師均表示符合預期,而被告方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負責該案的吳順勇律師則婉拒了記者的采訪。吳立駿律師認為雙方和解的可能性非常大,畢竟雙方都需要投入較大精力,有好的解決方案也希望案子了結。
截至發稿,佛山照明報收10.01元/股,今日的漲跌幅度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