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歸口管理的GB4785—2007《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報批稿)修訂完成并進入公開征求意見階段。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提出11項修改內容
據了解,GB4785—2007《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修改單共對標準提出了11大項改進內容。
1. 增加3.31條:“牽引桿掛車標志燈markerlampfordraw-bar-trailer”,安裝在牽引桿掛車前部,前白后紅的標志燈,用來輔助其它信號燈,表明車輛存在的燈具。
2. 增加4.1.11條:“電路連接應使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若安裝)、側標志燈(若安裝)、牌照燈和牽引桿掛車標志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閉。但當前位燈、后位燈、側標志燈作為駐車燈使用(復合或混合)以及允許側標志燈閃爍時,則上述情況不適用。
3. 增加4.1.21條:“車輛上燈具的安裝數量,應符合4.3.1~4.3.21中相應規定。(因增加4.3.20“緊急制動信號”和4.3.21“牽引桿掛車標志燈”)
4. 增加4.1.23條:“總質量不小于4500kg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所有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其透光面面積應不小于一個80mm直徑圓的面積;若透光面不是圓形,其形狀應能容納一個40mm直徑的圓。
5. 增加4.3.3.5條:“………………除了第5和第6類側轉向信號燈外其他燈的無阻礙觀察的視表面必須不小于12.5cm??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復反射器發光面)。對于符合4.1.23規定的燈具不適用?!?/p>
6. 增加4.3.7.5條:“………………為了可見,燈的無阻礙觀察的視表面必須不小于12.5cm-?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復反射器發光面)。對于符合4.1.23規定的燈具不適用。”
7. 表1,表格增加一行:
8. 增加4.3.21條~4.3.21.9條:“
4.3.21“牽引桿掛車標志燈”4.3.21.1配備:牽引桿掛車必須安裝。其他車輛禁止安裝。
4.3.21.2數量:2只。
4.3.21.3布局:無特殊要求。
4.3.21.4安裝位置
4.3.21.4.1橫向:離車輛縱向對稱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掛車外緣端間的距離應小于150mm。
4.3.21.4.2高度:距離掛車前欄板高度,不小于300mm,不大于400mm。
4.3.21.4.3縱向:位于掛車前部。
4.3.21.5幾何可見度:無特殊要求。
4.3.21.6方向:白色發光面面向車輛前方,紅色發光面面向車輛后方。
4.3.21.7電路連接:按4.1.11規定。
4.3.21.8指示器:選裝。若安裝,其功能應由前、后位燈指示器完成。
4.3.21.9其他要求:牽引桿掛車標志燈在基準軸線方向上的發光強度,應符合GB5920表1中前示廓和后示廓的配光要求。”
9. 增加圖19:
10. 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GB5920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
11. 特殊規定4.3.1.9條,改為“其他要求:同時打開各前照燈,其總的最大遠光發光強度應不超過225000cd。”改為“其他要求:同時打開各前照燈,其總的最大遠光發光強度應不超過430000c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