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樓第3號審判法庭內,佛山照明(000541)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展開了為期一天的第二輪公開審理,涉及原告467名。
雖與7月9日首次庭審的原告人數相近,但此次原告訴訟的代理律師卻達23位。因代理律師較多,原定于2014年8月25日~28日持續5天的第二輪審理于8月25日一天內進行了合并審理。因涉及原告方人數及代理律師較多,在庭前準備工作方面花費了較多時間,原定于9:00開始的庭審直至9:30才正式開始。
記者留意到,昨日的庭審吸引了10余位原告股東出席旁聽,其中有5位原告選擇了由自己來進行辯訴,并沒有請代理律師。在旁聽席上,一位65歲的陳姓女士曾經是佛山照明的股東,她稱于2011年買入7000股,期間虧損2萬元,目前尚未提起訴訟,她也十分關心該案件的進展,特意跑到庭審現場來聽庭。
在昨日的庭審現場,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國華等23位原告方訴訟律師團,擠滿了原告席,代表被告方佛山照明出席的2位律師仍來自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
在此輪審理過程中,雙方聚焦三個方面進行辯論:一、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二、原告方的損失是否具有真實性;如果構成虛假陳述和損失,其損失是否與被告的虛假陳述構成因果關系?三、若構成虛假陳述,是否存在系統風險、是否需要扣除系統風險及行業風險、公司經營風險等因素?除此之外,雙方就實施日、基準日的認定仍有異議。
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7條:“針對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即可構成虛假陳述罪。”佛山照明的代理律師認為:“因關聯交易、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而造成的信息披露違規,涉及金額所占比例不足以構成重大事件 。”而原告代理律師則不這樣認為,并以佛山照明違規的事實進行舉例說明。
那么,若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是否與佛山照明的違規披露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其中系統風險又占了多大的比重。佛山照明代理律師認為:“在揭露日之前,佛山照明在2年內處于持續下跌狀態,在這期間造成的損失應全部歸于系統風險導致;而在揭露日到基準日區間,若構成虛假陳述的前提下,其中系統風險應占40%的比重,另外電子行業以及公司的經營風險等因素也應當被扣除。”
對于實施日的確定,原被告雙方仍存在較大爭議。原告方認為:“實施日為2010年7月15日。”而被告方則認為:“應將2010年11月8日列為實施日。”
昨日庭審的最后,審判長詢問雙方是否同意和解。原告方代理律師一致表示,同意和解。而被告方律師則明確表示不同意和解。從7月份首次庭審結果來看,當時雙方雖庭上表示同意和解,但之后實際上卻未達成和解。
休庭后,有不少原告股民關切地問劉國華律師:“何時會有結果?”他說:“可能要到明年初才會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