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政府采購法、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涉及三處修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被刪除。專家認為,這在當前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大背景下,取消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乃是題中應有之義,今后招標代理將走向市場化競爭。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被取消
近日,政府采購法等五部法律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政府采購法,主要涉及三處修改。
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修改后的政府采購法將該款“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修改后的政府采購法刪去了第三項內容。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后的政府采購法將本條中“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很明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被刪除了,這也意味著今后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被取消。”政府采購法修改消息出來后,某業內人士當即評價道。
記者了解到,此前,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認定的具體工作主要依據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開展。該辦法第七條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政府意在簡政放權
在專家看來,此次取消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首先是政府部門簡政放權題中應有之義。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叢虎認為,這次政府采購法的修改,要放到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和我國一直在進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來看。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一直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之前是要財政部門審批資質,屬于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范疇,顯然應該在刪減的范疇;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市場主導作用,則決定了未來社會代理機構進入門檻放低,增加了政府采購業務的市場化競爭。
在國家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并不是第一次。2013年底,在《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批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就被取消。
“這次政府采購法的修改并不涉及其他條款,僅僅是取消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以及由此涉及的監管和處罰方面的條款。取消該資質的行政許可后,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幾乎不再有門檻,這符合當前簡政放權的要求。當然,采購人須從業務需要、代理機構實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委托代理機構代理業務。”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認為。
何紅鋒表示,此舉不僅有利于監管機構今后的監管,也符合國際慣例。“以前監管機構的監管‘抓手’主要就是行政審批。而取消了前置的審批程序之后,監管部門將投入更多的精力專注于過程中的監管,這對監管工作是有積極意義的。”對于代理機構來說,則要適應新的市場規則。“在政府采購國際慣例中,也沒有代理機構資格認定這個環節,而且以前所規定的甲級、乙級資格認定,認定的都是大型的代理機構,這本身就與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功能相違背。”
招標代理走向市場化競爭
有專家提醒,不能忽視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給招投標市場帶來的問題。國信招標集團總工程師荊貴鎖表示,取消資格認定后,采購人可以委托任意一家機構進行招標,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進出代理市場。目前,在有審批的情況下,由于代理機構太多而形成惡性競爭、為了拿到項目而與采購人和供應商勾結的現象屢有發生。取消準入制度之后,管理將更加困難,投入監管的精力將更多,甚至導致監管無從下手。此外,大量沒有經過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涌入市場,政策水平、業務水平都難以保證,很有可能因缺乏經驗、不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導致采購過程中漏洞百出;一些項目也許采購程序沒什么問題,但最終中標產品卻難以令采購人滿意。
但部分專家認為這并不存在問題。“資格認定并不能避免腐敗,而取消資格認定也并不意味著腐敗,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招投標工作要跟反腐相結合,引入紀檢、監察等多個監管部門。另外,要建立代理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制度來保障公平有序地競爭,這個機制很關鍵。”何紅鋒說道。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也表示,此次修改是大勢所趨。“此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本身來看就有矛盾的地方,集采機構參與政府采購是不需要資格認定的,但與此同時,其他代理機構又需要資格認定。我認為政府采購中更多的業務應當交給集采機構來操作,而其他代理機構則通過自由競爭優勝劣汰,不需要通過資格認定來限制。”谷遼海說道,“當然,這需要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此外,政府采購法中取消了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但招投標法中的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仍然存在。在實際業務中這兩者很難明確分割,應該統一做法。”
“短期內可能會有更多社會代理參與政府采購業務,但是,隨著競爭的激烈,優勝劣汰,逐漸會淘汰一部分,市場逐步走向成熟。”王叢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