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無錫市城市照明條例》將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城市照明地方性法規。今后,無錫全市小區內的路燈照明達到相關標準后,電費可由政府支付。
《條例》第21條規定,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居住區的照明設施可以移交政府相關部門管理。僅這一條規定,無錫市政府一年就將為主城區居住區約3萬盞照明設施承擔近千萬元的電費和維護費。《條例》專門對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提出了應當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等三項具體要求。在今后的實際操作中,將對照明設計方案、布燈方式及安裝位置嚴格把關,采取燈不能直接對著居民窗戶、降低建筑亮化照明設施的功率等措施,減少光污染的產生。
《條例》明確要求創新節能模式,鼓勵城市重要道路、景觀河道兩側的單位和住宅利用內光外透減少其他景觀照明能耗,鼓勵采用新能源,科學應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廣高效光源和燈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產品,限期淘汰高耗低效照明設施。目前無錫市已完成主城區公共照明設施的傳感監控,實現路燈、景觀燈及其他附屬設施的統一控制及24小時監測,安裝傳感控制終端1100多套。計劃將在惠山、新區等地實施技術推廣,充分發揮傳感網技術的優勢,最大限度地節約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