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南昌市贛江兩岸景觀照明設施管理規定(試行)》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據悉,《規定》中所稱贛江兩岸景觀照明設施是指為美化、亮化贛江兩岸夜間景觀而設置的燈桿、燈具、燈飾及配套設置的控制系統、變配電設備、管線、工作井等城市照明附屬設施,包括贛江兩岸臨江的岸線、建(構)筑物、廣場、公園、綠地、水面、橋梁等的照明設施。
南昌市推廣使用符合綠色照明技術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提高贛江兩岸景觀照明設施的科技含量。贛江兩岸新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景觀照明設施所需經費應納入建(構)筑物概決算,列入開發建設成本。
《規定》要求,贛江兩岸景觀照明設施亮燈率達98%以上,故障處理及時率達100%;景觀照明設施燈管損壞48小時內須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