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特許廳產業構造審議會知識產權分會專利制度小委員會起草了《專利法》修正案,針對企業員工發明專利的歸屬問題,擬把現行法律中專利權屬于“員工所有”的規定進行修改,提出在制定獎勵制度的前提下轉為“企業所有”。特許廳力爭向正在召開的臨時國會提交該草案。
因為今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藍光LED之父”中村修二當初作為企業研發人員開發出LED量產技術后,曾因專利問題與所在公司日亞化工發生訴訟糾紛,新制定的《專利法》修正案被期望在平衡企業員工專利利益劃分、減少勞資雙方的專利權矛盾上發揮積極作用。
諾獎得主曾與企業對簿公堂
隨著《專利法》的即將修改,2014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被譽為“藍光LED之父”的美國加州大學圣塔芭芭拉分校教授中村修二(美籍日裔)與其曾任職的日亞化學工業公司因藍光LED專利問題發生的訴訟糾紛再次引起日本社會熱議。
中村修二1979年加入日亞化學公司,經過數年努力于1992年發明了藍光LED,在1993年實現了藍光LED的量產。其后中村修二因為與日亞化工的專利權糾紛及與日亞化工時任管理層理念上的分歧,于1999年離開日亞并在時任美國加州大學圣塔芭芭拉分校校長邀請下到該校任教。
在中村修二移居美國后日亞化工以中村向競爭對手提供專利技術、涉嫌泄露企業秘密為由起訴中村,中村憤慨于作為藍光LED專利的發明人只從日亞化工獲得2萬日元(按當時匯率約為200美元)酬金而被美國同行恥笑為“奴隸”,遂于2001年展開對日亞化工的反擊,起訴要求日亞化工確認藍光LED專利的所有權并支付專利轉讓費200億日元。最終法院裁決日亞化工應當支付給中村修二200億日元,但日亞化工不服裁決并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過4年時間的拉鋸戰,2005年1月日本東京高等法院最終裁定日亞化工償付中村修二8.4億日元。在中村修二獲得諾貝爾物理學獎后舉行的記者會上,中村被問及與日亞化工的專利權官司時也或多或少表達了自己的不滿。
明確職務發明專利權屬
日本在1909年修改的《專利法》中明確規定“職務發明”(企業員工在職期間獲得的專利)歸“企業所有”,此后隨著民眾權利意識的提高,承認發明者擁有專利權的“發明者主義”成為社會主流理念,在2004年對《專利法》進行修改時轉而把“職務發明”改為“員工所有”。在此后的十年時間中,日本專利制度一直沿襲了這一有別于歐美主要國“職務發明”歸“企業所有”的特殊做法。
根據日本現行的專利制度,專利發明人擁有專利權,并可將專利轉讓給他人。但在實際操作中,《專利法》認可多數企業制定的“職務發明”所獲專利自動轉讓給企業所有、企業對發明人提供一定報酬的企業內部規定。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企業認為自身為職務發明人提供了工資,并為研發提供了各種資金、設備、人員保障,因此發明專利理所當然應歸企業所有。但因為在現行制度中,對企業利用員工發明專利權時需支付“相應酬金”的具體金額規定模糊不清,勞資雙方經常產生糾紛,甚至員工為此與供職企業對簿公堂的事件也時有發生。日本經濟界普遍擔心圍繞專利遭到員工起訴,被要求支付高額酬金,因而呼吁修改《專利法》。
為解決這一問題,2013年6月日本政府把知識產權政策作為了一項經濟增長戰略,并通過了從根本上改革“職務發明制度”的內閣決議。根據日本特許廳產業構造審議會知識產權分會專利制度小委員會最新起草的《專利法》修正案,對現行制度中專利權為“員工所有”的規定進行了修改,提出在制定獎勵制度的前提下轉為“企業所有”,對員工的獎勵不僅包括經濟方面,還可為漲薪、留學等。
《專利法》修改后,發明專利的企業員工仍有權起訴企業要求更多酬金。另一方面,為減少勞資間矛盾升級至訴訟的風險,修正案提出企業在制定獎勵規定時需要向員工征求獎勵內容期望。
各界圍繞專利權分歧明顯
對于特許廳最新起草的《專利法》修正案中規定職務發明由“員工所有”變為“企業所有”,日本勞動團體表示強烈反對,認為此項法律將進一步挫傷技術研發人員的發明積極性,并可能導致優秀技術人員流向海外。
勞動團體認為,盡管歐美等國均規定“職務發明”歸“企業所有”,但因為日本特殊的雇用制度、文化決定了此種制度并不適用于日本,原因是日本職場采取終身雇用制,人員流動相對較小,企業和員工通常處于不平等地位,在就專利報酬進行協商時員工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法律設置上應從維護員工利益的角度出發才可能保證制度的公平。此外,對于技術研發人員而言,美國因為人員流動性強,優秀人才易于找到優秀企業就職,加上對于前景不明朗的研發項目容易獲得風險投資,因此美國科技企業更具吸引力。勞動團體擔心《專利法》的修改可能導致日本優秀技術人才的流失。
企業團體對《專利法》的修改則持歡迎態度,認為專利制度的修改可以避免圍繞專利權問題遭到員工的起訴,被要求支付高額酬金。有日本“經濟界首相”之稱的經團聯會長榊原定征8日在札幌市舉行的記者會上針對中村修二曾因藍光LED專利與日亞化工對簿公堂一事表示:“在日本專利權歸發明者所有,但世界上大多數主要國家都規定專利權歸企業所有”,(經團聯)要求修改《專利法》把專利權歸“員工所有”改為“企業所有”。
此外,經團聯為推動日本政府修改《專利法》還專門發表了聲明,表示將完善企業對專利發明者給予報酬的規定。聲明表示,在全球化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科技創新是企業的生命線,而科技創新的源泉是企業員工的科技發明。為此,日本各企業在保持、培養人才的同時應積極制定激勵措施推進員工從事科技創新。在《專利法》修改職務發明歸“企業所有”后,經團聯將推動各個企業制定保證專利發明者報酬的相關制度,維持、提高科技人員從事技術發明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