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盛傳16家中山燈飾廠因涉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而作為被告收到法院傳單。據有關消息,原告孫閩峰專門從事專利索賠,即先就市面上流通的外形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然后再告燈飾企業索賠;而針對取證難題,其慣用手法就是“釣魚取證”,即聘請專人,假扮成商家采購樣品,從而騙取公司的銀行賬號和交易的相關證據。
與之形成對比的是,一些企業設計出自己的原創作品之后,沒有申請專利而在市面流通使用,導致其他企業搶先申請該項專利;一些企業認為某些產品外形在市面上流通普遍,自己拿來使用正常不過,結果,兩類做法無一幸免涉嫌侵權而成為被告。
就事論事
事件發生以后,許多同行不免為上述“中榜”的燈飾廠鳴不平,認為其做法于情于理符合燈飾行業的普遍規則,他們屬于“無辜”受害。然而,無論當事雙方的主觀出發點是基于善或是惡,無論同行人士如何看待,16家燈飾廠牽連此案蒙受損失的結果不可避免,更不必說由原創淪為“侵權者”帶來的情感落差。
既然再多的情感因素已于事無補,在此,我們不妨來就事論事。
首先,孫閩峰代表中山市地平線燈飾設計制造有限公司,利用燈飾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薄弱、采取“釣魚取證”的方法起訴索賠,其行為不厚道,也為多數人所不齒,但其在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巧妙”取證以達索賠之目的,其所作所為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從法理的角度來看,這些燈飾廠確實發生了侵權行為,只是并非出于主觀惡意。對于這16家企業,原本都是小打小鬧的,結果訂單沒有等到,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簡直被“坑”了一把。
前車之鑒
那么,以上結果給我們哪些啟示?核心在于,企業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一方面,碰到來歷不明的產品及市場上現有設計產品訂單時,要提高警惕,詢問委托下單生產方是否擁有產品專利。對于來路不明的產品訂單,要如實告訴對方風險利弊,該拒絕的要拒絕;遇到對產品專利不能確定或有值得懷疑的情況,可以到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去查詢、求證,否則,如果產品確系某企業的專利,生產出來就是侵權。
另一方面,廠家設計出新產品之后,要抓緊時間申請相關專利,否則被人模仿生產、搶先申請了專利,自己不僅利益受損,還可能由原創淪為侵權者。一旦東窗事發,企業要想證明自己確系原創設計,費時費錢費力不說,還有相當的難度。所以,無論如何,企業務必提前做好預防保護措施。
其次,若企業本身擁有專利,受到其他廠家的仿冒,對此不妨理性看待。不要動不動就通過你死我活的斗爭來打擊對方,合作對話未必不是一種好的解決辦法。譬如你有專利權我沒有,但我也想做,能不能采取授權使用、有償使用、合作開發等方式來實現資源共享?采取怎樣的合作與解決方式是企業自己的權利,但從行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合作共贏、良性發展始終成為時代的主題。
一個企業擁有專利權,但并不意味著這個企業在市場占有率或者客戶資源方面能夠實現最大化,并不意味著專利的價值能夠最大化。企業雙方,你有你的專利權,我有我的市場渠道,你有你的研發優勢,我有我的客戶群體,彼此可以對專利技術合作開發,攜手共贏。據悉,中山(燈飾)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去年處理糾紛300多起,在經過協調處理之后,雙方企業由最初的對抗,發展為后來合作關系的不在少數。
居安思危
此外,隨著燈飾照明產業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方面的挑戰不單單來自國內,跨國交易帶來的國際性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不可忽略。類似糾紛在國內還可以進行維權,涉及到國外知識產權糾紛,付出的成本將不可同日而語。
舉一個眾所周知的例子,國內許多中小企業經常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統、CAD系統,很多都屬盜版產品,而國外的這些軟件開發公司,他們現在經常有一些區域代表。據說,這些公司及區域代表從一開始,就通過登錄服務器知道哪些企業在使用盜版軟件,但他們不但不制止,甚至采取故意放縱盜版的策略,默許甚至鼓勵中國人使用,且盜版windows、CAD在功能上和正版系統基本相同。當企業小的時候,只有幾臺電腦使用它不管,但當企業大到一定水平,譬如發展到幾百臺電腦使用盜版系統的時候,就有人打電話過來,讓你購買它的正版軟件。本來企業只需30套就夠了,它可能要你購買50套,而且價格要高出市場上的普遍售價,否則它將投訴你的企業使用盜版軟件。據悉,中山(燈飾)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去年就收到了很多起這種投訴。事實上,多數公司在使用windows操作系統、CAD系統已經成為習慣的情況下,往往很難再去適應使用其他軟件系統,差不多算是積重難返。
或許上述例子未必貼切,而經歷過16家燈飾廠類似際遇只是不曾聲張的企業也不在少數,但本次涉嫌侵權而成為被告的16家燈飾廠,其切膚之痛再次給了同行一個警醒———知識產權是一柄“雙刃劍”,用好了可以成為自我保護之盾,忽略了可能成為被人攻擊之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