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光輻射環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不按時關閉戶外廣告照明最高罰5萬
廣州日報訊 (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陳桃源)住宅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禁止設置玻璃幕墻,違反者最高罰款5萬元;除重大活動外,公共廣場夜景照明不得采用動態和彩色光照明;以 LED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禁止于22:30至次日7:30開啟,不按時關閉的,最高罰款5萬元。目前,《廣州市光輻射環境管理規定(草案)》正公開征求意見,市民可在12月17日前反映自己的意見。
《草案》明確,玻璃幕墻、城市道路照明、橋梁及隧道照明、城市景觀照明、涉光戶外廣告和招牌使用此規定。消防、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以及公共安全需要的強光照明,不適用本規定。
目前關于光輻射的投訴量不是很多,其中一個原因是市民不知道向哪個部門投訴。《草案》明確,市民可通過“12345”熱線進行投訴光輻射、光污染。
各級政府對轄區內的光環境質量負責,其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組織開展光輻射環境影響專家論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對現有玻璃幕墻的改造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涉光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光輻射環境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光輻射環境影響論證,制定并推廣實施相關技術規范。
草案亮點
住宅樓百米內禁設玻璃幕墻
四類場所禁止設置玻璃幕墻: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天然暗環境區域內的建筑物;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層以上建筑物;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
在禁止場所內設玻璃幕墻,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居住區住宅限設玻璃幕墻
六類場所限制設置玻璃幕墻:居住區內建筑物;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及毗鄰建筑物;歷史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內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等。
廣場夜景照明不得用彩光
除重大活動外,公共廣場夜景照明不得采用動態和彩色光照明。禁止夜間22:00至次日6:00在公共活動區域進行產生光環境影響且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體育鍛煉、娛樂、促銷等活動。
嚴格限制使用探照燈、窄光束投光燈等強投光燈具和激光燈投射向天空、行人和住宅。除重大節慶日的動態燈光表演外,禁止將高亮度探照燈的光束照射人群或有人活動的場所。
不按時關閉罰款5萬元
以LED(發光二極管)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禁止夜間22:30至次日7:30開啟,但機場、火車站、公交站場、站臺等場所的兼具公共信息公布的顯示屏除外。居住小區及周邊文體與商業場所設置不具備室外照明功能的廣告、標識和招牌,引起居民投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該場所應在夜間23:30前關閉廣告、標識和招牌照明。
不按規定時間關閉城市夜景照明設施,不按規定時間關閉戶外廣告、標識和招牌照明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反映途徑
1.通過新浪微博“廣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過“立法征求意見”提交;
3.寄信至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郵政編碼:510032);
4.傳真:83125287;
5.E-mail:gzlfg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