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國LED照明產值近5000億元,2015年全球LED照明行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與此同時,照明行業的競爭也逐漸進入白熱化,“整合”、“并購”成為燈飾界新發展趨勢,未來LED行業是否只剩下幾家照明巨頭呢?是否對LED行業有壟斷的嫌疑呢?
2月14日,滴滴打車與快的打車聯合發布聲明,宣布兩家實現戰略合并。這意味著,合并后的新公司將成為全球重要的移動出行平臺。雖然滴滴公司總裁柳青一再強調快的打車與滴滴打車合并后,在移動出行行業并不涉及壟斷,然而不少人持懷疑態度。企業合并有何危害?讀過一點經濟學的人,似乎都可以自信地提供答案:“企業合并會立即減少行業內的企業數目,從而提高合并后的企業的市場份額。當一個企業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時,它就會形成壟斷,而且可能濫用其市場地位。”
我接著問:壟斷企業如何濫用市場地位?經濟學人會答:“壟斷必然導致價格的提高和產量的減少。”我再問:“為什么是必然?”他們會答:“壟斷之下,需求缺乏彈性,壟斷者可以通過提價和減產來增加利潤。如果這樣,壟斷者就不僅侵吞了消費者更大的利益,還空置了部分生產能力,造成社會資源的凈損失(deadweight loss),故壟斷必然導致經濟低效。”
我追問:“既然需求缺乏彈性,而提價又可以增加利潤,那壟斷者是否會提完又提、提之不盡?”答:“不會。價格提得過高,銷量就會太低,利潤反而會減少。壟斷者會設法把價格定在一點,即再高一點會減少利潤、再低一點也會減少利潤的點上,這樣壟斷利潤就達到了峰值。然而,簡單的圖線即可證明,這一點也恰恰是造成產量不足和資源空置的價位。”
朋友,假如您贊成反壟斷政策,又不想停留在人云亦云的層次,而要掌握一點令人心悅誠服的硬道理,那就應該熟悉上面三段論說。那是反壟斷的最強理由。是的,價格上升、產量不足和資源空置,是壟斷不可饒恕的“三宗罪”。歸根結底,反壟斷法從“限制企業做大”、到“禁止企業勾結”、再到“審查企業合并”,一連串政策都是建立在上面三段論說上的。
然而,我的批評是:前面的推理沒錯,但它們建立在一個假設上,即壟斷企業對其產品只收取劃一的單價!假如壟斷企業只能以劃一的單價出售商品,那壟斷企業確實會減少產量、提高價格和空置資源。問題是,這個假設符合現實嗎?
壟斷者只收劃一單價的假設,純粹就是假設。現實中,賣家都是設法針對不同的顧客,以不同價格出售其商品的。換言之,世上沒有不或明或暗進行價格歧視的賣家。“多買多送”、“精裝平裝”、“家庭套餐”、“高峰期價格”、“會員卡”、“優惠券”、“節日特賣”等俯拾皆是的定價現象,全都包含了價格歧視的成分。一旦允許企業進行價格歧視,它們就必然增產,直到所謂的社會凈損失消失殆盡為止,那么所謂“壟斷三宗罪”的推演就不攻自破。
一條食街,假如允許十家不同風味和檔次的餐館互相競爭可賺取最大利潤,那么即使這條食街歸一人擁有,他也會仿效十個競爭者作“多元化經營”;反過來,假如這條食街只開一家餐館才能賺取最大利潤,那么即使這條街為十人分別擁有,他們最終也會合為一家作“規模經營”。要賺取一條食街的最大利潤,或許要通過“多家小店競爭”,或許要通過“一家大店獨營”,兩種選擇的優劣因時而變。但無論如何,只要允許企業進行價格歧視,那么經濟效益的高低,就與企業壟斷與否無關,與企業數目或其集中程度無關。
令人遺憾的是,歷史上幾乎所有關于“合并”或“集中”的反壟斷案例和爭議,都繞開了“在允許價格歧視的前提下,壟斷是否還會導致社會凈損失?”這一核心問題。相反,注意力都集中到一些不可能有答案、或即使有答案也不能推斷壟斷對社會有害的問題上去了。這些不著邊際的問題包括:
一,合并是否會掩蓋或促成勾結。在司法過程中,企業之間的勾結尚且難以確證,多家企業一旦合并為一家,奸商們關起門來搞勾結豈不是更難偵察?出于這種古怪的邏輯,反壟斷執行者對合并懷有敵意。這種敵意在前面已經剖析過了。
二,如何界定市場。市場的劃定,直接影響對企業的市場份額的評判。要控告別人壟斷,就得把市場劃小;要替被告辯護,就得設法把市場劃大。經濟學者炮制過不少計算市場份額的公式。究竟市場如何劃分?企業有沒有邊界?這些問題下期討論。
三,如何判定壟斷。還有一種似是而非的壟斷判定法,是看一個企業是否可以通過操縱價格來提高它的利潤。如果能,就斷定它就具有壟斷地位。問題是,我們已經指出,即使對壟斷企業來說,能令其利潤最大化的也只有特定的定價方案。假如這種方案已經在實施,那么變動價格就只會減少它的利潤。這就意味著,尚在摸索最佳定價方案的企業,因為利潤還有上升的余地,所以就有可能被判定為壟斷;而已經在實施最佳定價方案的企業,由于利潤已經達到最大,所以不管規模多大,都不會被判定為壟斷。這種測試方法顯然不可行。
四,是否出現提價和減產現象。一般認為,提價和減產是合并導致壟斷的確證。目前的法庭技術,已經在利用復雜的回歸分析,來比較企業合并對價格和產量的邊際影響。問題是,即使合并導致了提價和減產,也仍然可能是資源被挪用到其他價值更高的用途上而導致的。我常舉的例子是,假如鐵路客運市場化,政府不再補貼,那么公路和航空客運會取而代之,這時鐵路客運提價和減產就是好事。
五,是否應該保護本來應該失敗的競爭者。這是關于“合并”的反壟斷討論中最諷刺的。臭名昭著的案件,當推1962年的“布朗鞋廠公司(The Brown Shoe Case)”。美國最高法院禁止被告合并,理由不是預測合并會導致產品提價,而是預計會降價,從而傷害那些生產效率較低的工廠。
法官以典型的“反壟斷雙語”寫道:
“謝爾曼法要保護的是競爭,而不是競爭者。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國會通過保護小企業來促進競爭的意愿。國會理解,維持分散的企業和市場,有時會導致成本和價格上升。在權衡利弊時,我們必須防止集中。我們必須重視這個決定。”
沒見過更自相矛盾的了——謝爾曼法要保護的是競爭,而不是競爭者,但我們有時必須通過保護競爭者來促進競爭!不讓法官把想法寫下來,我們就往往不知道它有多荒謬。
對于LED行業來說,以上市公司整合并購的案例是潮涌的局面,雖然最終會有出現中小LED企業會被淘汰掉,然而LED照明行業的綜合實力加強,在市場上更加的有次序,保持LED市場健康的發展,適當的維護市場的競爭才是行業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