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某制作LED屏的廠家在交付貨物并投入使用兩年后仍舊未能從對方獲得制作尾款,于是訴諸法院要求付錢。對方以出現黑屏、色差、盲點問題抗辯。法院查明案情,明晰各自責任判決對方付款,但酌情減少價款。
青浦法院經過庭審以及實地調查認為:第一,對于質量問題。雙方申請了司法鑒定,由于種種原因始終未能進入鑒定程序。但被告既不同意由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不向法院提供其認可的鑒定機構,導致無法進入鑒定程序,故被告對無法鑒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關于色差和盲點問題,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客戶向被告提出該問題,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提出該問題,相反,從被告提供的報修記錄及系爭顯示屏現場負責人員的陳述來看,反映的均為黑屏問題,不涉及色差和盲點問題,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第三,關于黑屏問題,從實際修理和實地調查的情況來看,確實存在,原告應對黑屏問題承擔責任。最后,關于線路不規范,雖無證據證明影響顯示屏的使用,但線路不規范本身說明不符合約定,原告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系爭顯示屏已由被告交付其客戶使用兩年多,其客戶也未向被告提出根本性的質量問題。況且,在產品保修期內出現問題,不代表系爭產品不合格。因此,被告以未驗收合格為由拒付全部剩余價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顯示屏在保修期內出現黑屏現象,雖然原告積極履行維修義務,但頻繁出現這個問題說明產品該問題上達不到相應標準,應酌情減少價款。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決被告支付價款165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