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7日勤上光電的一紙公告,揭開了其一段“塵封”近兩年的往事。公告稱,因2013年、2014年上市公司與第一大股東勤上集團存在18.27億元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沒有披露,勤上光電及相關責任人員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時隔10個月之后再次受到處罰,凸顯出勤上光電公司治理紊亂。
經監管部門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勤上光電直接向勤上集團劃轉資金累計182750萬元;勤上集團直接向勤上光電劃轉資金累計102919.18萬元。2013年6月、2014年9月至12月,勤上集團通過大某節能公司向勤上光電劃轉資金累計3001.30萬元;通過廣某燈飾公司向勤上光電劃轉資金累計46076.30萬元。勤上光電與勤上集團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已構成關聯交易,但勤上光電既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報告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報、2013年年報和2014年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對上述關聯交易進行披露,因此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受到懲處完全是咎由自取。
其實,這并非勤上光電首次因信息披露問題受到處罰。去年5月份,因存在與芭頓照明和品尚光電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未依法披露、未在《招股說明書》中依法披露2009年內銷第二大客戶,以及澄清公告中否認與品尚光電存在關聯關系等多方面的違規行為,勤上光電及相關人員曾遭到過處罰。短短一年時間內,勤上光電的兩次“被處罰”均因信息披露問題,也說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短板。
撇開勤上光電的信息披露問題以及連續兩年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不談,它還存在以行賄騙取補貼以及上市公司成為大股東“提款機”等方面的硬傷。資料顯示,勤上光電實際控制人李旭亮曾向某位“高人”行賄35萬股原始股,此后在該“高人”的幫助下,上市公司頻頻獲得補貼。而據統計,從2008年到2013年,勤上光電累計獲得補貼高達1.5億元。
不僅如此,勤上光電的現金流并不充裕,2013年和2014年前三個季度,其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分別為1332萬元、3945萬元。截至2013年年底和2014年6月底,勤上光電貨幣資金分別為16.02億元、15.34億元。上市公司資金上并不“富有”,勤上集團卻占用了上市公司18.27億元的巨額資金,足見勤上光電已成其大股東的“提款機”。
既然勤上光電與大股東的巨額往來資金都沒有披露,那就說明其2013年年報、2014年的半年報所披露的相關數據并不真實。進一步講,這期間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報、半年報存在虛假的成分。因此,勤上光電不僅僅只是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還涉嫌財務數據造假的嫌疑。如果財務數據造假,則意味著其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若此,也足以導致勤上光電被強制退市。
其實,勤上光電只是A股市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問題的一個縮影而已,市場上還存在太多的“勤上光電”,這從每年監管部門對相關上市公司與人員的處罰中就可看出。鑒于此,借此次證券法修訂之機,建議大幅提高市場的違規成本。只有違規成本大幅提高了,違規者才會付出慘重的代價。如此才能達到嚴懲違規者,警示后來者的目的。其次,上市公司要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太多上市公司出現信息披露等違規問題,本質上是其公司治理結構紊亂的表現。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不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就像勤上光電一樣,容易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其次,對于像勤上光電這樣的“問題”公司,其再融資時應設置更高的門檻,并應禁止其三年內實施并購重組。扼住了上市公司再融資與并購重組這兩條“主線”,才會對其產生足夠的震懾力。
必須指出的是,廣大中小投資者要發出自己的聲音。上市公司胡作非為,中小股東沉默不語,基本上構成目前市場上的一種生態。這一格局必須打破,如果中小股東能積極參與股東大會,發出自己的聲音,對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對于維護自己的權益,無疑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