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第二法院通報,該院近日審結的一宗知識產權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一名湖南籍男子因擅自組裝生產假冒“雷士”商標燈具獲刑1年半,并被處罰金10萬元。
2013年3月始,湖南人李某衛未經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士公司)許可,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李某強以小欖鎮聯豐村樂安街一住宅為據點,擅自組裝生產標有上述注冊商標的燈具,并由李某強通過在淘寶網上經營的網店網店予以銷售,非法銷售數額共計16.6389萬元。期間,李某強雇請李某明組裝生產標有這些注冊商標的燈具。
2013年10月16日,警方先后將李某明、李某強抓獲,并在該住宅內繳獲假冒“雷士”、“NVC”注冊商標的配件一批(價值共計11.5927萬元)。隨后,李某強和李某明分別被法院判刑。2014年6月17日,李某衛向公安機關自首。
市第二法院認為,李某衛未經“雷士”、“NVC”注冊商標權利人雷士公司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他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院結合案情,于近日作出上述判罰。被告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