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裝修、生活起居,照明都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當人們走進照明市場,看到帶有歐普、歐普照明、萬名歐普等字樣的照明商品時,難免會產生疑問,他們到底是什么關系?由于嘉興萬名歐普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帶有“歐普”字樣,歐普照明有限公司將萬名歐普訴上法庭,要求萬名歐普停止使用“歐普”字號,并索賠250萬元。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案情共用“歐普”引糾紛
1999年,歐普公司確定“歐普”作為公司名稱及產品品牌,經過近20年的發展,歐普公司擁有了“歐普”“opple”“歐普opple及圖”等80余件商標,其中“歐普opple及圖”商標于2007年9月3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知名商標,產品和服務受到很多消費者的青睞和喜愛。
“2012年3月1日,嘉興萬名歐普電器有限公司利用‘歐普’字號注冊成立,并開始和我們生產同類的產品,其產品使用‘萬名歐普’字樣進行銷售。”原告歐普照明說,萬名歐普的行為讓公眾產生混淆,淡化和削弱了“歐普”商標的馳名度,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官渡區亮德燈飾經營部明知“歐普”作為中國馳名商標仍進行銷售,亦構成侵權。
庭審原被告方各執一詞
針對歐普照明訴求,萬名歐普和亮德燈飾的代理律師答辯稱:亮德燈飾雖然只是個體工商戶,但手續齊全,該交的稅費不少一分錢,且所進購的產品無論“歐普”還是“萬名歐普”都是有獲得商標權的正規、合法產品。萬名歐普是擁有合法注冊商標的產品,且商標和原告的爭議商標有明顯區別,并不存在容易混淆和不易區分的情形,也就不存在利用原告商標名義非法銷售和獲利的情形,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應該更改企業字號。
對此,歐普照明律師表示,今年1月,北京高院曾終審判決萬名歐普撤銷該“萬名歐普”商標,因此法院判決書已經認定了被告的侵權行為,雖然商標注冊合法,但侵權已成為事實。
萬名歐普律師認為,該案不該屬于商標侵權,而是利益沖突,原被告雙方各自商標均獲得國家商標注冊許可,不存在誰侵犯誰的問題,因此原告歐普公司的訴求是不合理的。北京高院判決該商標撤銷后,萬名歐普也需要時間進行整改緩沖,否則會給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據此,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而字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組成部分。”主審法官介紹,字號與商標均屬于識別性標記,經過合法注冊產生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經依法核準登記產生的企業名稱(字號)權均有合法性。而正因為對知識產權審查授權的部門不同,知識產權本身具有無形性、可重復性、非損害性的特性,從而導致商標權人與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發生沖突。當此二者發生權利沖突時,一般應以尊重在先權利和維護公平競爭為處理原則。
該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