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官網發布《關于責令經營者對認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的公告(2015年第2批)》。據公告,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2015年度組織對流通領域相關商品進行抽查檢驗,發現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且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相關商品(包括紙尿褲、衛生巾、眼鏡、節能燈、箱包皮具、不銹鋼食具容器、電動自行車、家具、床墊)共165款,并依法認定為缺陷商品,其中缺陷節能燈共37款。
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二十二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凡有經營與本名單同一商標(未標注商標的,同一標稱生產者視為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的,應當立即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警示等措施。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后,仍發現相關經營者經營與本公告所列商品名單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費者等措施的,即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所指“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公告還要求,相關經營者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所經營的與本公告名單中同商標同規格型號商品的名稱、數量、貨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費者具體措施,所擬定的處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書面方式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銷售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生產者應當向本局及所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實施召回的,應當及時報告召回的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包括處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稱、對應的檢驗報告號,處理的商品數量、貨值,處理的措施,處理方式和處理日期等)。對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報告相關數據資料、改正情況及處理結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據《行政處罰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對隱瞞不報,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報告的,一經發現,依法從重處罰。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現并認定的缺陷商品名單(2015年第2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