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鼓勵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的五項具體措施。
“五條政策環環相扣,如果徹底落實,將極大改觀當前科研成果和市場需求脫離的局面。” 這一攬子措施一出,便在科技界引起了強烈反響。
成果自主轉讓:為供給側“松綁”
中科院蘇州納米技術與納米仿生研究所研究員徐科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表示,首先要給第一條舉措點贊。
目前,科研人員已經達成一種共識:加快科技成果向經濟和社會領域轉化,釋放存留于高校、大型國有企業中的龐大科研成果的活力和潛力,是一項重要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第一條舉措提出“自主決定轉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徐科看來,這是去掉了對“供給側”的束縛,對于增強科技創新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支撐引領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而且“原則上不需審批或備案”,這令科研人員覺得“幸福來得太突然”。
徐科直言:“有相當多的好項目就是被層層審批、備案給耽誤了,錯過了市場的先入優勢或者市場爆發增長期。”難怪中科院工程熱物理研究所副所長陳海生連稱“這條措施很厲害”。
此外,徐科希望對已經實現成果轉移轉化的項目也能放寬政策,特別是有國有股份參與的,在新的融資擴股過程中能夠簡化手續,讓新技術和新產品及時得到應用的資本推動。
“‘鼓勵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成果’,這也比較務實。”徐科說,小微企業決策快,對新技術和新產品渴求更大。
收入留歸單位:配套政策需跟上
“‘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單位’,這是落實單位自主權的一個好措施,能夠給科研人員更大的激勵。”科技部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科技與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趙延東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說。
不過,科研人員也有他們的擔憂:“好的制度后面必須要跟上配套政策細則。”
中科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所長張柏春表示,應該制定合理的后續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規應該是全國人大通過的,做到有規則可據。
趙延東則認為,國家在把資金支配的權利全部交給單位的同時,單位也需要制定自己的配套政策措施。
“在授予權利的時候也要明確其責任,單位有多大的權利能夠處置這種財產,應該要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趙延東說,“為了國有資產不再流失,單位應有理有據地做這個分配的工作,這樣才能真正地把激勵的事情做好。”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所長劉雙江告訴記者,將來在收入支配上所里會有一個集體性的討論。同時,還要繼續加大研發性項目和有應用潛力項目的投入。“政策出臺后,單位的科研投入和個人創新收入的比重會繼續加大,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過程。”
兩個“不低于50%”:尚盼實施細則
對于轉移轉化之后的凈收入,以前給科研人員的獎勵比例基本在20%~30%。而此次五大舉措中的第三條提出:“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于50%用于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對于這兩個“不低于50%”,陳海生舉雙手贊成:“這個‘不低于’很重要,相當于設定了下限,以前都是‘不高于’。而且支持力度非常大,這意味著獎勵主要給人,不是給機構。”
不過,科研人員對這個利好消息仍存在一些困惑。例如,不低于50%意味著50%~100%都可以,具體如何操作?目前一些單位已經開始修改相關文件,希望50%的獎勵可以不需要審批直接公示,但對于50%以上的獎勵比例,還沒有具體操作辦法。而對于已經存在的參股公司,專利增值的部分是按照老辦法還是新辦法獎勵,也沒有相關解釋。
“這就需要盡快出臺實施細則。”陳海生建議。
此外,第三條還提出:“在履行盡職義務前提下,免除事業單位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陳海生表示,審批嚴謹、流程拖長,直接導致轉移轉化不暢,因此“這是條很好的政策”。
兼職、離崗創業:有國法更需“家規”
“篤信這是場及時雨。”中科大教授周榮庭在微信贊許。
新舉措中提到,科技人員可以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且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這給手握科研成果又有創業意愿的人吃了一顆定心丸。
“我們可以大膽地走出去嘗試市場是否認可我們的成果,即便不成還能回到實驗室繼續作研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員表示。
即便如此,研究人員仍不無顧慮。
新出臺的成果轉化新規仍沒能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問題。有研究員告訴記者,雖然國家允許研究員兼職,但研究所對研究員兼職一直以來按自己的“家規”進行嚴查,不會出臺成果轉化的研究所機構細則。有的科研機構仍以“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名,對成果產業化設置障礙。因此,在國家政策范圍內,科研機構應配套出臺相關新政。
北京大學一位教授坦言,國家沒有出臺正式法規前,不會去企業兼職。“過去在成果轉化過程中曾遇到過一些尷尬,政策一段時間一個變化,因而希望國家政策是穩定的、可持續的,國家政策能夠以法律形式明確。”
納入績效考評:是壓力也是動力
五大舉措中的最后一條提出“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高校績效考評”。對此,浙江農林大學校長周國模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表示,這對高校來說,既增加了新的壓力,也是一種動力。
“這相當于政府衡量學校對社會做了多少貢獻,又增加了一個觀測點。從過去單純考察學校獎項、論文、專利等科研成果數量,進一步延伸至這些科研成果能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使科學研究向其最終目標轉化。”周國模說,“這樣一來,高校不僅要為教師制訂出優惠的成果轉化后收益分配的政策;還要為他們在成果轉化或創業過程中提供各種優質的服務,包括詢價、工商、法律等的方面的中介服務。”
拿浙江農林大學來說,周國模表示,要從政策、服務上做好引導,學校對教師要實行分類考核,要更好的引導教師“面向生產,實實在在地解決問題,把論文寫到農民脫貧致富的大地上去”。
“之前出臺的一些政策更多的是從鼓勵教師個人成果轉化的角度出發,現在則是把學校整體績效與成果轉化掛鉤,這樣對科技成果的轉化會起到更一步的推動作用。”周國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