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在北京公布《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進入“黑名單”的企業將受到嚴厲的信用約束和各政府部門聯合懲戒。
這是中國國務院部委首部關于“黑名單”管理的部門規章。
將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該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將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該辦法要求,各級工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管理: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該辦法明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將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將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