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大連市政府就貫徹執行《大連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召開新聞發布會。日前,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大連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3月10日起正式施行。據統計,目前大連市城市功能照明線路總長度3091公里,路燈近21.2萬盞。該《管理辦法》立足大連市城市照明的實際,對規劃與建設、維護與運行、能源節約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規范。
2009年以來,大連市累計新增功能照明5.5萬盞。今年,大連市計劃完成華樂街、福源北街等30條無燈路街功能照明設施的建設,徹底消滅主城區的無燈路。 在節能減排方面,大連市每年均安排節能改造項目,截至2015年底,大連市城市主干道的功能照明節能燈普及率已達到100%。大連我市現已建成城市照明監控管理中心,中心城區功能照明實現了智能監控;同時,我市陸續實施了路燈單燈控制系統、 路燈防盜系統、路燈地理坐標系統等升級改造工程,“智慧化”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目前,主城區道路裝燈率達到100%,路燈自動化監控覆蓋率達到100%;主干道路亮燈率達到99%;次干道路、支路亮燈率達到98%。
記者從會議獲悉,大連市將以人民路、中山路、星海灣、東港等地區的高層為主,通過修繕和完善現有亮化設施,增加泛光亮度,消滅黑色斷層,設置藝術性亮化造型等方式,營造璀璨的城市燈光夜景。對人民廣場等市民休閑廣場,合理設置地燈、射燈及彩色燈源,為市民提供了一批品味高、藝術性強的市民夜間休閑區域。我市精心打造 “星光大道”,以市區橋梁為主體,在東快路、東聯路、西部通道等新建橋梁上增設亮化設施,勾畫橋梁的輪廓和建筑特色,襯托出橋梁在城市景觀照明中的獨特風景。在保持和提升人民路景觀亮化的基礎上,對中山路、西北路、迎賓路、疏港路等主要道路的景觀亮化進行新建和改造,精心搞好路景、綠景和建筑物的燈光設計,并對花叢和灌木叢的自然形態進行燈光藝術化處理,使之相互增輝,融為一體,營造“星光大道”的景觀效果。
今年,除了市內四區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以外,市級財政將投資2000萬元用于景觀照明設施建設。
問:《管理辦法》能不能解決新的“無燈路”的問題?
答:新的《管理辦法》對功能照明設施的建設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達到100%。這就是說,今后不論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其上的功能照明設施都應同時配套建設,這就避免了在城市道路上出現新的“無燈路”。
同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這就要求我們的政府部門、企業、開發商等建設主體在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時,從設計到施工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來實施。為了保證上述規定得到有效落實,《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照明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問:近些年一些小區居民對小區路燈的問題反映比較多,有的是沒有路燈,有的是有燈不亮,對于這些問題,新的《管理辦法》有什么規定?
答:近些年市民通過各種途徑反映小區內外路燈問題的比較多,這些問題歸納起來就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建設的問題,一個是維護的問題,這兩個問題在《管理辦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關于住宅小區照明設施的建設問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與城市道路、住宅小區以及重要建筑物、構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這就要求開發商等建設主體在開發建設住宅小區時要同步配套建設照明設施,而且照明設施要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關于住宅小區路燈的維護問題,《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住宅小區內屬于小區業主共有的照明設施的維護,按照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也就是由業主委托物業公司進行維護管理。同時,開發商建設的小區外城市規劃道路上的路燈設施,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統一維護管理。
問:景觀照明對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發展城市夜經濟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我市哪些地方應當建設景觀照明設施?在《管理辦法》中是如何規范的?
答:《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一是城市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二是機場、碼頭、車站、電視塔主要橋梁和體育場館等建筑物、構筑物;三是商業街(區)、大型廣場、景觀河道、公園綠地、街心花園以及旅游景點等周邊的建筑物、構筑物;四是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五是其他需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述規定明確界定了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場所、地點等。
問:在《管理辦法》中對于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和關閉是怎樣規定的?
答: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開啟和關閉重點地區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集中控制系統;第三十條規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每星期五至星期日開啟,開啟時間與道路照明同步;關閉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7日為23時,10月8日至次年3月31日為22時,傳統節假日及重大慶典活動期間可適當后延。因特殊原因需臨時開啟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時間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通知執行。電力供應緊張期間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開啟、關閉時間。第三十一條規定: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負責開啟和關閉;未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維護人負責開啟和關閉。
同時,《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不按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不按規定啟閉景觀照明設施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問:通常為了保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運行,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會設定一些禁止性條款,在《管理辦法》中有沒有這樣的條款?怎么規定的?
答:為了保證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在《大連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中也有這樣的禁止性條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下列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和運行的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向城市照明設施拋擲物體;
(三)依附城市照明設施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在距城市照明設施一米以內種植、挖坑、堆放物料、傾倒腐蝕性物品;
(五)擅自操作城市照明控制設施及改變其運行方式;
(六)其他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和運行的行為。
同時,《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向城市照明設施拋擲物體,依附城市照明設施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在距城市照明設施一米以內種植、挖坑、堆放物料、傾倒腐蝕性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按損失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擅自操作城市照明控制設施及改變其運行方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