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州市吳中區某小區昏暗的地下車庫里,徐老太下車關門時不慎一腳踏進了窨井里,造成十級傷殘。對責任歸屬問題,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各有托詞,認為和自己無關,徐老太索賠無果,將對方告上法庭。日前,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對這一侵權責任糾紛作出判決,裁定物業與開發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徐老太9萬多元。
事情發生在2014年7月26日下午。徐老太乘坐兒子的車回家,進入小區商業街的地下車庫停好車后,從右后門下車,由于光線較暗,她在準備關車門時一腳踩空,墜入一無蓋窨井中摔傷。徐老太因此次外傷致左肱骨、大結節骨折遺留左肩關節功能障礙,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來調查確認,該商業街地下車庫規劃是為業主及商業街消費人群使用的。事發時,現場沒有蓋窨井,周圍也沒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示或采取防護措施。
徐老太后來住院治療,并就索賠問題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交涉,均無結果,只好將小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告上吳中法院。她認為,自己受傷是因為小區商業街的地下車庫缺少照明設施、窨井蓋缺失所致,兩被告對車庫未盡管理和維修養護職責,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9萬余元。
物業公司認為,事發時,開發商尚未將涉案車庫移交管理;徐老太停車位并不是原告租賃或購買的,原告在車庫照明尚未修繕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自身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開發商則稱,已于2014年7月5日將物業移交給物業公司,其非涉案車庫的實際管理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吳中法院查明,事發前,該小區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提供物管區域市政設施和房屋共用設備設施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等服務。屬于開發商未售的地下車位租賃經營管理事宜,由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另行協商,車庫車位的權利人應按每月30元向物業公司交納管理服務費(包括照明、清潔、維護等費用),管理服務費歸物業公司所有。此外還約定,鑒于物業公司接管項目時現場公共設備設施嚴重不足,為快速解決以上問題,恢復小區公共秩序,業委會在要求物業公司對損壞公共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的同時,同意物業公司對包括路面停車場在內的公共資源開展經營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涉案車庫作為小區設施一部分,包含在物業管理服務整體之內;接管物業管理項目時,已知曉小區存在公共設備設施嚴重不足等情形。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存有過錯。開發商在涉案車庫等設施出現缺失情況下,未能及時維修,對事故發生亦有過錯,兩被告的共同不作為導致徐老太摔傷,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及開發商連帶賠償徐老太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