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明確,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并已支付合理對價的,可以繼續使用該產品且不用承擔專利使用費。據悉,該解釋自4月1日起執行。據了解,司法解釋(二)共31條,主要涉及權利要求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實施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專利無效對侵權訴訟的影響等專利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其中,第二十五條談到: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談到: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知識產權理應更受尊重
江蘇達倫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周利云
我的觀點是:知識產權理應受到尊重,因為被侵權企業研發創新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資金,侵權者只需支付合理對價的話,那誰還愿意研發創新呢?另外,有了法律依據,就要依法執行,否則達不到理想的意義。
這一“解釋”的出臺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創新的積極性。國家出臺這樣的司法解釋,要考慮:1、能否積極營造有利于創新的法治環境;2、能否有效遏制侵犯專利權的行為;3、能否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4、能否進一步有效激勵自主創新和技術跨越;5、能否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所以說,如果只需單純支付一定的合理對價而不用承擔專利使用費的話,那對于侵權者的違法成本就太低了,某些侵權行為正是因為違法成本太低而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達倫股份自創立起就確立了創新產品、變革思維、顛覆行業的發展方向,現已申請和擁有200多個專利,其中發明專利138個。達倫股份作為國內最早研發調光調色技術、物聯網智能照明技術、星空燈罩技術等研發創新型的企業,我們也發現市場上有某些同行在侵犯江蘇達倫的專利技術,對此,達倫股份提醒各位侵權友商:達倫股份將保留采取法律追究及其它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專利產品或將更快融入市場
中山松偉照明董事長謝偉
“解釋二”的出臺,應該是利大于弊,有利于推動行業的進步。道理很簡單,一家懂研發的專利方和一家懂營銷的使用方通過商討,使用方給專利方支付合理的對價,將一款好的產品更大化地推向市場,這無疑是一件好事。首先,在行業大力提倡保護原創的前提下,出臺該措施有利于加強專利的市場流通,讓真正的好產品得到更大范圍的推廣;其次,該措施的出臺為專利企業提供了法律保障,讓以前略顯“孤獨”的專利產品可以更快地融入市場,同時也可以為專利發明企業帶來一定的回報。
松偉自成立以來,就一直堅持走原創化的道路,這些年在行業內也樹立了良好的信譽和口碑,目前擁有了1500多項單品專利。但是,想要更好的發展,這還是遠遠不夠的,我們也需要吸納更多更好的產品。與此同時,松偉也有很多好的產品被市場上的同行所抄襲,造成了松偉價值的損失。如果企業通過合理對價向松偉獲取專利產品的使用權,我們也是可以接受的,這也是對我們原創產品的認可,我們也可以將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到新品的研發中。
但是,也不排除一部分企業會因該措施的出臺而減少自身的研發力度,轉而去購買別人的專利。這畢竟不是長遠之計,一家真正擁有原創能力的企業是不會這樣做的。另外,政府也需要加強對專利的保護力度,讓企業能夠更好、更放心地投入到原創中去,從而獲取應得利益。
“侵權”和“付費”應同步
佛山杰朗照明總經理江澤華
如果是“侵權在先、付費在后”就應該而且必須嚴懲,因為這種做法極大地打擊了企業的創新思維,也是對原創企業利益的侵犯;另一方面,這也是對法律法規的一種肯定,如果大家做錯了事說句“對不起”就可以了,那是不尊重法律的體現。
對于照明燈飾行業來說,“侵權產品支付合理費用可使用”這一解釋的出臺,我個人覺得會削減部分企業對原創的投入和激情。但任何事情都存在正反兩面性,好的產品也能借助合理且并不過分的“侵權”行為來進一步拓展空白市場,但這“侵權”的前提必須是要在原版權企業得到回報的情況下發生和進行,否則這規則的出臺只會重重地打擊企業的創新思維。
總的來說,“侵權”和“付費”應該是同步的,不能是“先侵權、后付費”,市場和經濟要發展,前提是“不能損人利己”。
律師解釋
“善意侵權”兼顧了公平與效率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靖
“侵權產品支付合理費用可使用”實質上是指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種善意侵權行為及其法律后果。所謂“善意”,在法律上僅指“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善意侵權進行了非常嚴格的限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視為“善意侵權”:第一、必須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侵權產品,如果是為了科研、學習、業內交流等目的則不屬于“善意侵權”;第二、必須是不知道(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如果是明知故犯也不屬于“善意侵權”;第三、必須能夠證明侵權產品的來源合法,非法來源不屬此列;第四、必須是已經支付合理對價,未向權利人支付合理費用亦不屬于“善意侵權”。
有很多人擔心“侵權產品支付合理費用可使用”是鼓勵企業侵權,會打擊企業創新的積極性。事實上,“侵權產品支付合理費用可使用”兼顧了公平與效率,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升了交易及創新效率。
專利權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如果縱容權利人對知識產權的獨占,必然阻礙社會創新能力,“善意侵權”是對知識產權的一種限制,通過“善意侵權”來協調獨占和共享的關系,它有利于提升社會創新能力及企業的競爭力。
從效率的角度來看,如果不存在“善意侵權”,則意味著使用者和銷售者在交易前必須弄清楚所有的產品是否是侵權產品,這既不科學也不現實,只會大大增加商品流通時間及降低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