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美國發布兩項通報,提高對出口美國的照明產品技術要求。4月18日,記者從浙江省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與應對中心獲悉,為維護我省及我國照明企業的利益,近日已組織省內照明龍頭生產企業、照明電器協會、省市及上海檢驗檢疫局等相關專家,共商對策。
據浙江省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與應對中心專家潘洋介紹,此次美國發布的兩項通報,提高了低流明輸出的集成式燈的能效要求,一旦實施,企業至少增加20%的原材料成本。同時,通報還統一提高照明產品能效,目前,除了LED燈外,我國生產的其他照明產品均達不到新的能效水平,一旦實行新標準,出口美國的照明企業將面臨重大損失。
浙江是照明產品生產大省,有800多家生產企業,2015年出口額達97.48億美元,其中16%出口北美市場。美國兩個通報一旦實施,對企業的影響顯而易見。為此,省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與應對中心自發現美國的通報之日起,就緊急召開專家預備會進行分析,并及時向中國WTO/TBT通報咨詢中心申請召開評議會。
“接到評議會的邀請,我們馬上報名參加,就是希望能和專家們一起對通報中不合理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見,盡量降低通報對企業的影響。”橫店集團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陳亮是參與通報評議會的專家之一。在他看來,得邦照明以出口為主,其中出口北美的產品除了LED燈外,電子節能燈、戶外照明燈具等也占據一定份額,如果美國實施新的能效標準,將給企業發展帶來影響。“而且,通報中統一提高照明產品能效也不合理,沒有考慮不同類型燈的不同發光機理,通過討論我們提出了‘針對不同類型的一般用途燈制訂不同的能效限值’的建議。”陳亮說。
浙江陽光照明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李曉兵,也在評議會上與其他專家一道對通報內容進行了逐條研究。“對我們企業來說,美國如果執行新的能效,將至少增加20%以上的原材料成本,增加的總成本就更高了。這影響的不僅是我們一家企業,而是所有出口美國的照明企業。”李曉兵說,事實上,條款中規定的能效標準,均高于美國的“能源之星”標準以及歐盟的同類產品標準,這不符合WTO/TBT協定第2.4款。通過討論,提出了“建議美方參考能源之星LampsV2.0,降低表I-1中的能效(efficacy)限值”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