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法制辦舉行《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立法聽證會。聽證會參加人對《辦法》的內容總體表示贊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議。其中,哪些區域和建筑物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景觀照明設置如何規范等問題成為大家討論的熱點。
《辦法》中提出,六類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分別為:城市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明城墻風光帶、玄武湖周邊地區、秦淮河風光帶、秦淮新河綠色長廊、濱江風光帶;夫子廟、明故宮、朝天宮、總統府、大報恩寺遺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主要公共建筑物;機場、碼頭、車站、電視塔、主要橋梁等公共建筑物、構筑物;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區域。
聽證會參加人建議,還應增加一些設置景觀照明的區域,包括:牛首山、棲霞山、閱江樓、大型運動體育場館、劇院、圖書館、博物館、有重要文化內涵的民國建筑、繁華的商業街等。
關于景觀照明的設置要求,《辦法》中提出,應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結構安全;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景觀照明設置,應當體現山水環境特色,重點突出亭、臺、樓、榭、閣、塔等建筑物、構筑物;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風貌建筑,應當充分體現名勝古跡風貌等。
多名聽證會參加人建議,還應該明確景觀照明不得干擾住宅居民的正常生活。“概括地說,就是要‘有錢不任性,照明不擾民’。”聽證會參加人吳亞明說。“景觀照明除了應體現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風貌建筑,還應該體現對它們的保護。”聽證會參加人楊韜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