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召開《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立法聽證會,聽證會上,大多數聽證參加人提出由于南京歷史文化淵源深厚,應當增加閱江樓等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并將奧體中心、青奧中心、繁華商業街等納入城市景觀照明設置范圍,還提出景觀照明要考慮毗鄰住戶的正常生活,不能造成光污染等建議。
南京具歷史紀念意義建筑物將設景觀照明
聽證會上,聽證參加人一致認為《辦法》的相關規定基本涵蓋了城市景觀照明的設置情形,但具體范圍還可作適當調整,還有聽證參加人提出《辦法》中“標志性建筑物”、“主次干道”等概念缺乏明確的概念界定,難以操作。
關于城市景觀照明設置情形,南京市政府法制辦認為,聽證參加人提出的增加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城市標志性建筑物難以界定等意見具有合理性。鑒于設置景觀照明的情形較多,由于不同情形設置標準不一致,很難做到科學、準確,需要區別、分層次設置。南京歷史文化底蘊深厚、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眾多,無法通過列舉的形式窮盡,《辦法》宜采用歸類概括的方式進行明確。為科學、合理地界定景觀照明設置情形,《辦法》采納聽證參加人的意見,借鑒外地相關規定,第十六條修改為:下列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城市主次干道兩側主要公共建筑物;機場、碼頭、車站、電視塔、大型橋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構筑物;商業街區、城市廣場、景觀河道、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需要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
此外,修改稿還提出在照明設施的指定區域標注報修電話和責任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公益性宣傳品、廣告等物品等內容。
設置景觀照明不能擾民,控制光污染、注重節能
聽證會上,多數聽證參加人指出景觀照明應當適度建設,適度開啟,避免浪費納稅人的錢;要考慮毗鄰住戶的正常生活,不能造成光污染。還有聽證參加人建議在文物建筑上設置景觀照明時應當對文物進行保護;可以通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等手段來增加照明效果,并起到防盜作用;應當控制大型射燈使用,避免破壞城市夜景整體景觀。
對此,南京市政府法制辦認為,城市景觀照明應當遵循節能環保、美化環境、以人為本的宗旨,聽證參加人提出的控制光污染、注重節能、加強文物保護等建議具有合理性,應當予以采納。為此,《辦法》第十七條修改為: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遵守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導則,并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等日常生產生活;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結構安全;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采用符合建筑物特點的照明方法和方式,達到最佳景觀照明效果;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景觀照明設置,應當體現山水環境特色,重點突出亭、臺、樓、榭、閣、塔等建筑物、構筑物;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重點加強保護并體現名勝古跡風貌。
記者了解到,目前《辦法》(修改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網全文刊登,廣大市民可繼續提出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為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