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盞路燈身上都應該標示報修電話,立法聽證會上這一市民意見被寫入了《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修改稿。南京市政府法制辦23日公布的這份《辦法》規定,路燈的亮燈率達到99%。
城市照明不得影響居民正常休息
絢爛的霓虹燈點亮了城市夜景,但一味貪大求亮也帶來了光污染擾民的問題。在聽證會上,多數聽證參加人指出景觀照明應當適度建設,適度開啟,避免浪費納稅人的錢;要考慮毗鄰住戶的正常生活,不能造成光污染。應當控制大型射燈使用,避免破壞城市夜景整體景觀。
南京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后認為,這些建議具有合理性,應當予以采納。為此,《辦法》第十七條修改為: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遵守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導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等日常生產生活;(二)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結構安全;(三)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四)采用符合建筑物特點的照明方法和方式,達到最佳景觀照明效果;(五)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景觀照明設置,應當體現山水環境特色,重點突出亭、臺、樓、榭、閣、塔等建筑物、構筑物;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重點加強保護并體現名勝古跡風貌。
路燈上應標示報修電話和責任人
如果路燈壞了,怎么樣及時報修?在聽證會上,市民提出在路燈設施上標注報修電話、對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的監督考核。
南京市政府法制采納了這一建議,將《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進行維護,并履行下列職責:(一)在照明設施的指定區域標注報修電話和責任人;(二)保持設施正常運行,亮燈率達到99%。
據了解,《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修改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網全文刊登。邀請市民和各界人士繼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為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