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政府日前下發的《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獲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日常生產生活。《辦法》將于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要求,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導則,應當采取聽證、論證等形式,公開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辦法》首次對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區域予以明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兩側主要公共建筑物;機場、碼頭、車站、電視塔、大型橋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構筑物;商業街區、城市廣場、景觀河道、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規范上,必須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日常生產生活。
此外,《辦法》還規定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景觀照明設置,應當體現山水環境特色;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重點加強保護并體現名勝古跡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