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欄一燈飾企業到廣州國際展覽會上參展,居然發現同樣來自中山的一間燈飾企業,使用的產品宣傳冊大部分圖片與文字說明高度雷同。隨后,橫欄鎮的星星公司(化名)把古鎮的明明公司(化名)及其經營者蔣某告上法庭,索賠18.8萬元。4月18日,市第二法院通報了這起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明明公司被判立即刪除侵權圖片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7萬元。
緣由:國際展會上“撞圖”,橫欄一燈企索賠18.8萬
2015年3月1日至4日期間,橫欄鎮的星星燈飾公司參加了2015廣州國際智能廣告標識及LED展覽會。期間,公司人員發現古鎮的明明燈飾公司在該展會上對外宣傳和派發的戶外燈具產品手冊中,有36張圖片與星星公司制作的產品宣傳冊高度雷同。
“他們的圖冊在圖片的拍攝角度、色彩、比例及其文字說明等和我們公司是完全一致的。但這些圖片是我們公司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獨立拍攝及制作完成的。明明公司不僅侵犯了我們對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而且嚴重損壞了我們公司的經濟利益及優勢市場地位。”星星燈飾公司隨后起訴到法院,要求明明公司和其經營者蔣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18.8萬元。
“星星公司起訴的戶外燈具產品手冊并不是我方所有,不能證明是我方印制;星星公司也沒有證據證實他們對這些攝影圖片享有著作權,而且涉案攝影圖片只是一種客觀記錄,不屬于作品范疇。”在法庭上,明明公司和經營者蔣某還提供了其他燈飾廠畫冊摘抄的圖片作為證據。
調查:法院認定30多張圖片是同一攝影作品
法庭上,星星燈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諸多照片作為證據。星星公司提供的協議書及轉賬記錄證實,星星公司曾委托陳某從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31日止為公司拍攝產品圖片、制作產品手冊,為此向陳某支付了7000元服務費。
經當庭比對,法官認為明明公司戶外燈具產品手冊中使用的被控侵權的作品與星星公司36張權利作品,二者產品擺放位置、拍攝角度、亮燈等方面均一致,為同一攝影作品。那么,攝影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36張拍攝圖片是星星公司委托陳某根據公司的產品的特性特意拍攝的,拍攝時對產品的擺放位置、角度以及在焦距、光圈、快門曝光的設定和燈光、背影、比例等拍攝技巧上均有個性化的選擇,具有獨創性,因此這36張拍攝圖片應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應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
同時,這36張拍攝圖片公開發布于星星公司印制的產品宣傳冊上,而且星星公司對制作過程及來源作了合理性陳述,明明公司和經營者蔣某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事實,因此法院認定星星公司對該36張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
判決:侵權事實成立,被告須賠償1.7萬
雖然明明公司不承認這一事實,但該涉案手冊上的所有信息都指向明明公司,明明公司是該手冊的最終利益獲得者。所以法院認定涉案戶外燈具產品手冊為明明公司所有。明明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星星公司涉案攝影作品,并用于企業宣傳推廣,侵犯了星星公司的對該攝影作品的著作權。
近日,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侵權的情節、數量、后果等因素及星星公司為制止侵權付出的費用等,判決明明公司與蔣某立即刪除在戶外燈具產品手冊中使用的侵權圖片,并賠償經濟損失12000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5000元。
市第二法院民三庭阮春莉法官指出,攝影作品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對客觀世界的認知,是一種以語言、符號等形式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并要借助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屬于文字、藝術和科學的范疇,同樣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隨著電腦以及互聯網的普及,各類資訊、圖像傳播日益便捷,涉及通過網絡傳播等方式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這起案例就是一起典型案例。”阮法官建議,企業要積極開發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打造自主品牌,避免進入抄襲、模仿他人知識產權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