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9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此次政策調整帶來了怎樣的稅負變化?又會對當前經濟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就此疑問兩部門有關負責人是這么回應的。
員工取得股權激勵時不再繳稅
根據《通知》,今年9月1日后發生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對于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悉,按照調整前的稅收政策,企業給予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員工應在行權等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累進稅率征稅。對員工之后轉讓該股權獲得的增值收益,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稅。
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介紹,此次政策調整,將原來在兩個環節征稅合并為只在一個環節征稅,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待今后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征稅,解決了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同時,在轉讓環節的一次性征稅統一適用20%的稅率,比原來稅負降低10—20個百分點,有效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此外,為解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繳稅在時間方面的困難,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延長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由現行政策規定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述政策進一步加大了對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對于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增強經濟發展活力、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將發揮重要作用。
技術入股可遞延納稅
為鼓勵企業和個人技術入股,《通知》規定,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納稅人,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這些優惠政策將大幅降低企業和個人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稅收負擔,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介紹,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應就評估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并允許在5年內分期納稅。此次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在現行政策基礎上,增加遞延納稅的政策選擇。同時規定,無論投資者選擇適用哪一項政策,被投資企業均可按技術成果評估值入賬并在稅前攤銷扣除。
“實施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充分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國家創業創新戰略的實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表示,此次相關所得稅政策做出的調整,充分考慮了國際經驗和我國實際情況,政策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將股權激勵分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和不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兩大類,在規定嚴格限制條件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二是擴大現行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由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擴大到其他參與創新創業的市場主體,優惠政策針對的股權激勵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權獎勵擴大到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
三是在優惠方式上,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政策,同時降低適用稅率。這些調整有效降低了股權激勵的稅收負擔,將進一步激發和釋放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活力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