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設計法規草案發布的背景:
2009/125/EC指令要求委員會制定相關的生態設計要求,用于控制市場上貿易或銷售的耗能相關的產品性能,通過設計性能的提高來減少能量的消耗,同時減小耗能對環境的影響。該指令委員會需制定一個預備的方案,用于對現有照明產品及部件在環境影響,技術要求和經濟效益上進行分析和研究。此技術法規是基于現有的執行措施EC No244/2009,EC No245/2009,及EU No 1194/2012發展和提高。
生態設計法規適用的產品范圍:
該執行措施適用于投放市場銷售或投入使用的照明產品或照明產品部件,包括被集合到其它產品中的照明裝置。但是以下照明產品不在該執行措施使用的產品范圍內:
軍用或民防設備和裝置。
核設施裝置。
除汽車外的其它運輸裝置。
公路,鐵路,海運或空運信號裝置。
醫療器械裝置。
實驗室設備裝置。
電子顯示屏。
藝術館。
產品工作環境溫度-20℃以下或50℃以上。
生態設計法規要求實施階段及日期:
生態設計法規生效日期:
該執行措施將在(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官方公報正式出版后第20天正式生效,并在2018年9月1日起強制執行,同時以下的執行措施將廢止。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44/2009;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45/2009;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194/2012。
生態設計法規能效要求如下:
第一階段: 最大允許的功率如下:
待機功率:
如果存在, 最大值 Psb=0.5W Off- mode模式不允許消耗功率。
第二階段:
其它要求同上。
第三階段:
其它要求同上。
輔助部件的要求(包括適配器,調光器,控制器等):
最低能效90%。
待機功率。
如果存在,最大值 Psb=0.5W Off- mode模式不允許消耗功率。
生態設計法規性能要求如下:
從第一階段開始,照明產品性能要求如下:
輔助部件的性能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