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轟動一時的雷士照明控制權之爭終于告一段落,以雷士創始人吳長江獲刑入獄暫時告終。前天,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責令吳長江退賠人民幣370萬元給被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同時,該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陳嚴因挪用資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根據判決,吳長江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分別獲刑9年和6年,兩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4年。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間,吳長江為籌措資金建設其個人實際控制的重慶無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雷士大廈”項目,決定以其本人實際控制的多家重慶公司為貸款主體,利用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提供質押擔保,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并安排時任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的陳嚴等人一起辦理質押擔保貸款的相關手續。后吳長江在沒有經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權及經過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個人決定將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存于銀行的流動資金存款轉為保證金存款,為個人公司先后共申請9億多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質押擔保,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為此先后出質保證金人民幣92388萬元。上述貸款發放后,均由吳長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廈”項目建設、償還銀行貸款、個人借款等。后由于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人民幣5.5億多元保證金被銀行強行劃扣,造成公司巨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