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城管局公告要提高城市夜景燈飾亮化設施的科技含量 記者 王俊偉 攝
《意見稿》中提到,鼓勵和支持城市夜景燈飾亮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符合綠色照明技術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低能耗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夜景燈飾亮化設施的科技含量。但夜景燈飾亮化也需符合一些條件,如色彩亮麗,圖案文字清晰,講究藝術品位;臨街標牌和燈飾應當整潔美觀,用字規范,書寫工整,不得有殘缺字;不影響建筑物原有風貌和結構安全;不影響市容及交通逃生口、救援口;不影響城市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圖案、造型、規格比例與建(構)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其中,特別提到了在機動車通行道路兩側及路口設置夜景燈飾亮化設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燈飾的光源、顏色、造型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等特殊用途的燈飾相似,避免混淆。”城市夜景燈飾亮化遇上常亮,或者不亮怎么辦?《意見稿》中作出了明確規定:必須按規定時間開閉,“不得有燈不開、開而不全、遲開早關。”記者了解到,城市夜景燈飾亮化設施啟閉時間: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節假日的開閉時間,在法定節假日前一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規定時間開啟,并延遲一小時關閉。重大活動需變動開閉時間的,則另行通知。
有燈不開可責令限期改正
記者了解到,該《意見稿》也明確了處罰措施,有燈不開的可責令限期改正或公開曝光,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或“超能耗”行為的,可以處以1000元至3萬元幅度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城市夜景燈飾亮化設施行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不按規定時間開閉亮化設施、有燈不開或開而不全、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夜景燈飾亮化設施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予以公開曝光。違反本規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美化環境,加強城市夜景亮化建設,促進城市現代化發展,改善城市環境,營造優美的城市夜景燈飾環境,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和省市等有關規定,東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東莞市城市夜景燈飾亮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近日,東莞市城管局就此辦法征求公眾意見。
據了解,該《意見稿》內提到,要提高城市夜景燈飾亮化設施的科技含量,鼓勵推廣使用符合綠色照明技術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但這些燈飾亮化也需符合一些硬性規定,如“色彩艷麗、圖案文字清晰、講究藝術品位”、“不能影響市容及交通逃生口、救援口”等。據悉,該《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時間為3月1日至3月10日,市民如有意見可向東莞市城管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