絢爛的霓虹燈點亮了城市夜景,但一味貪大求亮也會帶來光污染擾民的問題。日前,《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市政府網站公布,明確提出,設置城市照明設施要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并要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同時也提出,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燈率應當達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燈率應要達到96%。
記者注意到,這份征求意見稿對設置功能照明設施的區域和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區域有明確的劃分。所謂功能照明,就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在長度大于15米的城市道路、隧道和游步道,停車位多于5個的公共停車場,中型以上橋梁,面積大于3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廣場、公園等地方都應該設置這種照明設施。
而景觀照明設施,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在繁華商業街、特色商業街,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兩側高層建筑物、構筑物,大型橋梁、高架路等市政設施上都要用到。
征求意見稿指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害城市照明設施,包括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向城市照明設施射擊或者投擲物體,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線上方實施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標語、燈飾燈景等其他物品等,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比如,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線上實施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或者傾倒具有腐蝕性的物質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標語、燈飾燈景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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