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東莞市法制局公布了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起草的《東莞市城市夜景燈飾亮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全文公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鼓勵和支持城市夜景燈飾推廣使用符合綠色照明技術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低能耗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同時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夜景燈飾亮化實行電價優惠
辦法提出,在城市建成區內下列部位應進行城市夜景燈飾建設:景觀街、商業街、主(次)干道兩側、城市廣場周邊的建(構)筑物立面和頂部(私人住宅樓除外);位于其他位置高度在20米以上的建(構)筑物的臨街立面和頂部(私人住宅樓除外);符合內透光形式設置燈光的建(構)筑物立面;城市廣場、橋梁、公園、綠地及各類市政公益設施;櫥窗、牌匾、戶外廣告及各類標識、標志等。
城市夜景燈飾亮化必須按規定時間開閉,不得有燈不開、開而不全、遲開早關。城市夜景燈飾亮化設施啟閉時間: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節假日的開閉時間,在法定節假日前一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規定時間開啟,并延遲一小時關閉。不按規定時間開閉亮化設施、有燈不開或開而不全、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夜景燈飾亮化設施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辦法稱,城市夜景燈飾亮化設施用電實行電價優惠,電費收取按市政路燈電費標準執行,同時實行用電專線,與單位內部商業、辦公用電及其他照明負荷分開,由供電部門安裝專用電表單獨計量,具體定價將由市政府與市供電部門協調溝通,另行出臺文件執行。
鼓勵推廣“綠色照明”技術
辦法稱,違法本規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鼓勵和支持城市夜景燈飾亮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符合“綠色照明”技術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低能耗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夜景燈飾亮化設施的科技含量。
夜景燈飾亮化需符合一些條件:燈飾色彩亮麗,圖案文字清晰,講究藝術品位;臨街標牌和燈飾應當整潔美觀,用字規范,書寫工整,不得有殘缺字;圖案、造型、規格比例與建(構)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同時不影響建筑物原有風貌和結構安全;不影響市容及交通逃生口、救援口;不影響城市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
另外,在機動車通行道路兩側及路口設置夜景燈飾亮化設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燈飾的光源、顏色、造型,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等特殊用途的燈飾相似,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