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0日,IEC發布了IEC60598-2-17《燈具-第2-17部分:特殊要求-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用燈具》的2017版(第2版)。
IEC 60598-2-17:2017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在室外和室內使用的舞臺、電視、電影和攝影工作室燈具(包括聚光燈和泛光照明)要求。
第二版取消并取代了1984年出版的第一版和1990年版的修訂。本版是技術修訂。
本版包含了以下對前一版本的重大技術變化:
a)適用范圍從光源到電光源,并在范圍中用“電光源”代替“鎢絲、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
b)考慮到很多LED燈具的很多特殊情況,如光源不可替換、光源沒有玻璃泡殼、或較低的工作溫度,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款將只適用于光源可更換燈具、有玻璃泡殼的光源,或表面溫度高的燈具。
對于已經大量使用LED光源的影視舞臺燈具而言,標準的上述修改意味著對LED燈具松綁,有利于影視舞臺用LED燈具產品的開發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