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環保署(EPA)發布了能源之星燈泡V2.1認可規范,新發布的能源之星認可規范2.1版本的正式生效日期,即V2.0版本的失效日期是2017年10月1日。在2017年10月1日前,能源之星產品的認證仍可以參考2.0版本進行申請。
新發布的能源之星認可規范2.1版本和現行的2.0版本有以下主要的變化:一是V2.1版本刪除了不必要的定義,并增加了燈絲燈的定義,且規定在抽樣測試中,若同一系列的任一樣品測試不通過,該系列所有產品都將被認定為抽樣測試失敗。二是明確規定同一系列型號的特定差異需要增加尺寸測量。三是V2.1明確規定,宣稱替換功率不能為市場上不存在的白熾燈或鹵素燈的功率。同時刪除了2.0版本中25 °C ±1 °C的室溫老化測試溫度條件,新的室溫老化測試溫度請參考相應的老化測試標準。四是修改所有固態照明燈的宣稱壽命最小值為15000H。在待機功率測試、頻閃測試、噪音測試等章節與V2.0版本相比也做了相應的更新和調整。
能源之星(Energy Star),是一項由美國環保署主導的自愿性能源節約計劃。目前全球共有七個國家和地區參與美國環保署推動的能源之星計劃,分別為美國、加拿大、日本、中國臺灣、澳洲、新西蘭、歐盟。這些國家和地區,能源之星標志有非常高的市場認可度,在美國市場能源之星的市場認可度高達85%。該計劃目前包括能效產品認證、節能家居計劃、能效新家計劃及建筑和工廠能效規劃。其中能效產品認證分為最早從電子產品開始, 逐步延展到家電、照明設備、建筑產品等。目前覆蓋電子、家電、燈具及風扇、辦公設備、制冷制熱設備、水加熱器、建筑產品等八大類產品,共近40種產品。
照明產品認證是能源之星項目重要的組成部分,主要范圍用于一般照明的固態照明產品,包括具有顯著照明功能的裝飾類產品,既適用于商業領域的產品,也適用于住宅類產品。其中V1.1標準于2009年2月1日正式生效,2017年1月標準V2.0已替代原V1.1標準,6月EPA又發布了能源之星燈泡V2.1標準,新標準將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替代V2.0標準。此次更新規定已獲V2.0標準認證的產品不需重新認證。
照明產品一直在我國出口產品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以寧波地區為例,2017年1至5月,燈具、照明裝置等共出口94.1億人民幣,同比增長2.1%。其中美國又是我國照明產品出口的主要貿易伙伴,此次美國能源之星燈泡V2.1標準的發布,將對范圍內的照明產品出口帶來較大的影響。鑒于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出口企業:一是要及時了解美國能源之星的關于照明產品認證規范的具體要求,特別要強化對標準更新信息的學習,多關注美國官方網站的最新動向,善于利用國內政府和各機構的信息平臺,及時掌握相關地區和國家的信息,同時及時與國外客戶進行溝通,從產品設計,原料采購,組裝生產,包裝信息等環節,確保產品符合能源之星新版認可法規。二是要提前按法規要求對產品進行評估,在原輔料供應商選擇上要慎重,新產品、新原料務必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的能效等級進行專項檢測,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續糾紛和損失。三是認真研究國外各類通報召回的產品及其質量問題,舉一反三,抓準能效要求的關鍵環節,將盲目追求低價效益轉變為注重產品本身,提升對產品能效的把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