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決定對LED照明設備、LED電源及其組件(Certain Led Lighting Devices, Led Power Suppl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啟動337調查(調查編碼:337-TA-1081)。調查涉及LED照明設備(例如使用LED作為光源的照明設備和燈泡)及其部件、LED電源、反射器和光學器件。
2017年9月21日,美國Philips Lighting North America Corp. of Somerset, NJ和荷蘭Philips Lighting Holding B.V. of Eindhoven, Netherlands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該產品使用或含有被盜商業秘密(美國注冊專利號為6,586,890、7,038,399、7,256,554、7,262,559 和 8,070,328),請求美國ITC發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和禁止令。
美國最終將以下企業列為指定應訴方:
美國Feit Electric Company, Inc., of Pico Rivera, CA、
中國Feit Electric Company, Inc. (China), of Xiamen, China、
美國Lowe’s Companies, Inc., of Mooresville, NC、
美國LG Sourcing, Inc., of North Wilkesboro, NC、
美國MSi Lighting, Inc., of Boca Raton, FL、
美國Satco Products, Inc., of Brentwood, NY、
美國Topaz Lighting Corp. of Holtsville, NY、
美國Wangs Alliance Corporation(經營名為WAC Lighting Co. of Port Washington, NY)、
中國WAC Lighting (Shanghai)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
美國貿易委員會將于立案后45天內確定調查結束期。除美國貿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決的情況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337案件中發布的救濟令自發布之日生效并于發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終局效力。
何謂337調查?
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US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節(簡稱“337條款”)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
337調查的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
337條款是國際上最具變通性和殺傷力的貿易保護手段,凡是337調查認定侵權行為存在的外國出口產品,將通過頒發禁止進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該涉案產品的進口和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而且無法規避。
另外,337條款已經跨越了國界,在全球范圍內的侵權行為均可能被追訴,甚至包括非出口行為。根據“337”調查普遍排除令規定,一家敗訴,連同該國其他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同樣也要退出美國市場。
行人人士分析,“337調查”的實質,是一種市場競爭的手段。商務部研究院美洲與大洋洲研究部副研究員更對媒體表示,“‘337’調查是美國排擠競爭對手的方法。”
美國近半數調查針對中國
據觀察,美國對中國的“337調查”發起時間集中在5月、1月,6月也是調查發起高發月份,“337”調查以知識產權調查為主,最近三年主要集中在有一定技術含量的電子產業和制造業。
從最近三年上半年,美國對中國發起的“337”調查數量來看, 2016年的“337”調查明顯增多,2016年上半年共有83起,2015年上半年22起,2017年上半年42起。
數據分析,針對中國的調查占美國發起的全部“337”調查的比重在明顯上升,由2015年的29.4%,上升至2016年的40.6%,今年以及達到48.1%。這說明,美國的“337”調查正在加大對中國商品的調查力度。
(注:藍線為從2015年到2017年上半年(截至6月21日)美國針對中國發起的“337”調查數量變化;紅線為從2015年到2017年美國發起的“337”調查中涉及中國企業的數量變化。)
以2017年1月的“337調查”為例,受到調查增多的行業主要是電子類產品,比如閃存設備、液晶電子產品。根據美國商務部網站的信息,目前指定應訴方為自然人的陸續撤訴,但是起指定應訴方為企業的,有些被撤訴,有些則被認定為敗訴。對于敗訴的原因,商務部并未給出明確信息。
根據條款,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應訴就意味著敗訴。不論何種原因敗訴企業被訴的相關產品,將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從此次美國對照明發起的“337調查”來看,也存在涉華企業。
據了解,當初中國企業規模小、產品數量少、附加值偏低的生活日用品進入美國市場,因此沒有遭遇“337調查”。但是,隨著近年來中國企業創新能力的逐步提升,自主研發的一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特別是與美國本土企業形成競爭的產品開始進入美國市場,美國企業開始利用“337調查”來試圖阻止中國企業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中國企業如何應對“337調查”?
應對“337調查”,要看企業知識產權能力,贏得“337調查”,需要企業的知識產權實力。
專家表示,積極應訴是最好的對策。不應訴就是敗訴,這雖似乎是“霸王條款”,但也從另一個方面激勵企業勇于應對。
據中國之光網觀察,近年來,中國企業在積極應對“337調查”過程中,已有成功案例,如中興通訊取得“七連勝”的結局,使“337調查”的“神話”破滅。另外應訴成功的典型案例是,捷康耗時兩年應訴成功。
但是,針對“337”調查,多數中國企業的應訴是失敗的。商務部研究院美洲與大洋洲研究部副研究員表示,我們很難去說要求企業一定要應訴或者怎樣,還是要看企業的實力——像鋼鐵企業這種在美貿易利益很大的,肯定會去應訴;有些小企業,可能就直接放棄美國市場,轉向歐洲市場了。比如去年的鋼鐵業,一次性調查行業里幾十家,中國的行業協會就會組織起來,抱團去應訴。
通常一旦企業選擇應訴,很多后續問題接踵而來。一個是收費很高,“337調查”屬于國際訴訟,需要中美兩方的律師共同跟進。另一個是有可能打不贏,一旦敗訴,不但要支付高昂的律師費,而且很可能被罰300%的懲罰關稅,得不償失。
應對“337調查”方式多種多樣,“對撕”到底是一種途徑,和解未必不是一種解決的方式。近年來,中國企業在遭遇“337調查”之時,有的企業通過與對手企業的談判,進行專利交叉許可,從而達成和解。應該說,這也不失一種有效的解決途徑。
專家指出,回顧“337調查”,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應對,一個重要的基礎是必須擁有足夠的知識產權。沒有知識產權這個基礎,一切都無從談起。在知識產權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國際市場,要“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糧草”就是知識產權。企業應當在新產品走出國門之前,就要對目標市場率先進行知識產權布局。即使遭遇“337調查”,也能以逸待勞,迅速出手,化解危機,為產品順利進入美國市場保駕護航。沒有知識產權率先布局的企業,難有勝算。
因此,中國企業應進一步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筑牢自身知識產權根基,以良好的知識產權海外布局,在國際市場競爭中以知識產權自信開拓市場,以知識產權實力在國際市場競爭舞臺上樹立新的形象。如此,不僅可化解“337調查”的不利因素,還能將“中國品牌”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