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7年,深圳就制定了特區規章《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特區規定》)。由于20年過去,不僅國內城市照明的管理要求已經有了重大改變,《特區規定》本身也已經難以滿足當前深圳的實際需要。
照明設施“三同時”管理
《特區規定》最開始制定時,受立法權限所限,只適用于原特區內。比如,在管理主體上,原特區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要由市城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原特區外的則主要由區城管部門負責,管理依據和標準的不同導致原特區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標準遠高于原特區外。直到2010年特區一體化后,《特區規定》才擴大適用至原特區外,但由于歷史欠賬太多,《特區規定》實際上難以對原特區外發揮作用。此外,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一直以來也主要是側重在城市道路照明(即路燈)方面,對其他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關注不夠。
為此,深圳重新啟動立法程序,并由深圳市城管局草擬了《辦法》,擬重點突出城市照明設施“三同時”,即規定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功能照明設施和重點區域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三同時”的景觀照明區域范圍將由深圳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后,明確實行并向社會公布。
聽證會上,市民謝慶靜提出,對于路燈的管理,可以是開放性接受市民監督,在實踐中不斷在細微處進行管理完善,“對于城市景觀燈的建設,應當 三同時 ,對于建設的承包商的準入,有相關部門對投標公司進行嚴格資質考核,并且提高城市景觀照明設計、建設、管理、維護的科技含量。”
建議路燈兼顧城市景觀
《辦法》擬提出,主管部門、財政和科技部門應支持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并開展綠色節能照明示范試點活動。此次聽證,立法部門也希望收集到到更多節能環保的“金點子”。市民陳京良透露,其曾經看到過河北滄州市2016年一份政協提案,建議政府替換3萬盞路燈,每年可以節省7102噸標準煤、17103噸二氧化碳的排放,50%電費。對此,深圳市城管局燈光環境管理中心表示,深圳也正在積極試用氙氣燈。
路燈除了照明,還應當發揮哪些作用?市民魯南建議,希望能在立法中明確人行道和綠道照明需有一定的設計規范或標準,“對于不同的路段,視周邊環境設置路燈數量、光強和外觀,以利和周邊環境更好相融。”市民謝慶靜表示,功能性照明應當覆蓋全市,不留任何死角,提升市民的安全感,降低刑事犯罪率。市民杜建民則提出,景觀照明設施還需要考慮如何與平安城市的監控設施聯動、有機統一起來,避免重復與資源浪費。
對此,深圳市城管局燈光環境管理中心回應,這正是目前努力的方向,“目前福田、羅湖、南山、鹽田等區的市政道路裝燈率已經達到100%,亮燈率在9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