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最近,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新《預案》對照原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2016年的《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在適用范圍、分級標準、組織體系、應急響應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增加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相關規定。
《預案》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在預案適用范圍方面,重點強調了大面積停電事件作為社會突發事件的典型特征,適用范圍由原《預案》規定的“重要中心城市電網”調整為所有“城市電網”;在事件分級標準方面,將大面積停電事件由原來的Ⅰ級、Ⅱ級調整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在事件處置組織指揮體系方面,指揮機構分為國家、地方政府、企業三個層面,同時明確,國家能源局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在事件應對的責任主體方面,分別由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工作。
應該說,這份《預案》的修訂,結合了我國電力行業發展實際,國家最新頒布實施的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在總結近年來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反復研究和論證完成的,其表述更加簡潔,更加關注事件的應對,體現了應急預案的定位和作用。另外,大面積停電既可是單一突發事件,也可是其他突發事件的后果,對于前者,本《預案》可獨立使用;對于后者,相關單位可在其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啟動本《預案》中的相關具體行動措施,體現了《預案》的操作性和與其他預案的銜接性。新《預案》增加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章節,建立了監測預警工作機制,規范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行動、預警解除和信息報告工作,明確了相關部門和電力用戶的責任。
這次預案修訂是結合我國電力行業發展實際,與原《預案》相比,新《預案》內容更加完整,工作原則更加明確,組織指揮體系更加優化,職責分工更加明晰,應急響應機制更加健全,預案的銜接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將對提升全社會電力應急能力起到積極推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