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控委員會關于對其公司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經查,勤上股份涉嫌的違法事實如下:
一、勤上股份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和成都高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高達”)就收購成都七中實驗中學(以下簡稱“成都七中”)簽署《收購及投資意向書》,雙方就成都七中的初步估值、交易方式、業績承諾、業績補償、有效期達成初步意向。此交易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重大事項。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勤上股份簽署《收購及投資意向書》后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立即報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才披露上述事項。
二、勤上股份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2017年4月22日,勤上股份公告收購成都七中過程,披露2017年2月17日雙方簽署《收購及投資意向書》,就勤上股份收購成都七中進行初步約定。
勤上股份上述公告與雙方于2016年9月30已簽署《收購及投資意向書》的事實不符,且兩份意向內容一致。
證監會認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及披露不及時的情形,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李旭亮作為勤上股份實際控制人,其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2016年9月30日,在李旭亮認可下,胡玄跟在《收購及投資意向書》上簽名并加蓋勤上股份公章。胡玄跟實際履行勤上股份財務負責人之職,參與收購成都七中的籌劃、實施、決策全過程。陳永洪作為勤上股份董事長,主要負責勤上股份的生產經營和日常行政工作。因此李旭亮、胡玄跟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永洪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李旭亮于2014年、2015年被證監會兩次行政處罰,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胡玄跟于2015年被我會行政處罰。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勤上股份責令改正,給與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李旭亮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胡玄跟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對陳永洪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罰款。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李旭亮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胡玄跟采取五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