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2018年3月6日,美國福雷恩(Fraen)集團有限公司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ITC美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提出337調查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及銷售的特定LED照明設備及組件(Certain LED Ligh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兩項美國專利,分別為:美國專利號9,411,083及9,772,499。本337調查案件被列為應訴方(被告)的中國公司有6家:廣州市浩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olden Sea Professional Equipment Co., Ltd.)、廣州樂狐電子有限公司(Artfox Electronics Co., Ltd.)、廣州彩熠燈光有限公司(Guangzhou Chaiyi Light Co., Ltd.)、廣州炫熠燈光設備有限公司(Guanazhou Xuanyi Lighting Co., Ltd. d/b/a XY E-Shine)、廣州飛星燈光設備有限公司(Guangzhou Flystar Lighting Technology Co., Ltd.),及江蘇無錫市暢盛特種光源電器廠(Wuxi Changsheng Special Lighting Apparatus Factory d/b/a Roccer)。依據起訴狀的指控,另有4家美國公司被列為應訴方,其中1家是廣州樂狐電子在美國的關聯公司,另外3間是下游的美國進口和銷售商。
事態分析
事件披露后的第一時間,國家半導體照明工程研發及產業聯盟即組織相關專家對此次案件進行研究,專家一致認為此次案件是特朗普對華貿易政策的一個具體體現。其中,最為牽動行業神經的是福雷恩公司的起訴狀是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即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不論是否是被列名為被告公司的產品。一旦福雷恩公司勝訴,意味著我國制造商將有可能失去在美這一細分市場,乃至波及整個LED行業。
此次案件的關鍵專利是“光混合透鏡及系統”,主要應用于舞臺及娛樂場所的LED照明混光技術(專利描述如圖1所示)。專家認為兩項涉案的專利的穩定性不具有壓倒性優勢,因此,相關企業的技術人員應盡快協同起來,在技術專利方面做好充分應對準備。
圖1光混合透鏡及系統專利
值得注意的是,福雷恩公司最早于2012年就向我國知識產權局提出該項專利的申請,但一直未申請通過。因此,不排除這家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信心不足,退而守護本土市場的可能。
在針對被訴企業及相關企業的分析中發現,有些企業對美出口很少而被列入名單,而有些大體量的企業卻不在被訴名單當中。聯盟知識產權顧問奧斯頓律師事務所蘇慧倫律師指出,對方采用了“釣魚”的策略,需要行業高度重視。所謂“釣魚”策略,是指起訴那些體量較小、出口量較少的企業(哪怕只是寄樣品給美國客戶,只要完成報關都視為在美市場銷售)。由于這些企業往往對訴訟的重視程度不夠以及應對能力較弱而放棄應訴,因此達到勝訴的目的。
應對策略
此次事件已經引起了商務部、科技部等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家半導體照明工程研發及產業聯盟與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第一時間緊密配合,與相關企業進行接觸著手制定相關應對策略。聯盟知識產權專家顧問工作組根據2008年聯盟組織企業聯合應對“337”訴訟的經驗,結合對當前案件的分析,提出如下應對建議和行動計劃:
1、組織行業龍頭企業共同就涉案專利技術進行深入研究,搜集強有力證據以證明其專利無效。
2、鑒于此次訴訟旨在普遍排查令,避免企業單獨應對和缺席應訴。依托行業組織聯合應對。
3、尋求有關政府部門的支持,一方面解決雙邊貿易摩擦,營造良好貿易營商環境;另一方面,解決企業在應訴過程中的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