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下半年至今年初,西安市各區縣開始城市亮化,無論是建筑物還是馬路,甚至樹上也掛上燈帶。當夜幕降臨,絢麗多彩的城市夜景讓人著迷。
然而在城市亮化的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大量居民住宅樓,近日華商報各個投訴平臺陸續收到業主投訴,稱相關職能部門對自家住宅樓外立面進行亮化,影響休息。
到底有多少住宅被亮化?
據西安市市政公用局3月16日公布數據顯示,全市當前已完成40條亮化示范街建設,示范街全長102.8公里,點亮樓宇1369棟;完成背街小巷路燈改造28條,完成道路照明改造6條。但并未透露點亮的樓宇中多少棟是居住建筑物。
曲江新區管委會新區亮化工程共涉及建筑物701棟,其中586棟為居民住宅。長安區涉及的亮化建筑物共110余棟,其中70余棟為居民住宅。
有誰尊重了業主的聲音?
在報道中,記者還聽到有另一種聲音。
曲江新區中海碧林灣小區物業在亮化工程前收到曲江新區管委會建設局的告知函,告知函中提到,上級部門要求必須點亮。
西安市長安區智慧城五期小區物業在亮化工程前收到長安區建設局的協調函,協調函中提到請各業主單位予以配合。
西安市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物業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在實施亮化工程時,更多是執行命令的意思。即便業主有意見,相關部門也會來一句‘這是上面要求的’。”
住宅外立面使用誰說了算?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從物權法中可以看出小區內的公共部分,應當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了住宅樓外立面。”中國法學會會員張允光說,“其他人或單位要使用外立面就應征求業主們的同意。”
長安區智慧城五期物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住宅樓外立面歸全體業主所有,即便是政府職能部門要對樓宇外立面亮化,也應尊重業主的意見。
亮化實施中誰念歪了經?
“作為一位在西安生活了30多年的市民,我看到了這兩年西安的飛速變化。整個城市越來越干凈,越來越漂亮,甚至連城市的夜景都絢麗奪目。”一位市民說,“可不知道什么時候這亮化像是一場運動,各區縣爭先恐后地點亮夜晚,甚至連住宅樓也要點亮。忽視了夜間光線對市民睡眠的影響,也忽視了這么多燈所消耗能源和帶來的安全隱患。”
在記者調查中,家住高新區科技路唐延路十字的李女士說,馬路對面數棟辦公樓外面做成了動態亮化屏,經常亮到凌晨2時,把她家照得通明,反映給有關部門,答復稱是城市亮化工程,希望她理解。
“一些區域的亮化工程已經給周邊居住的市民造成困擾。我想政府在最初推出亮化西安的初衷是好的,各區縣在具體實施中,念歪了經。”另一位市民說。
亮化工程誰來監管?
按照《西安市夜景照明設計導則》要求,多層居住建筑滿足功能性照明,對其他照明不作強制性要求;高層居住建筑進行頂部照明,對建筑主體立面不要求照明。但記者走訪中發現,許多住宅建筑物外立面被點亮。《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規定,六類應當設置夜景照明的設施中同樣沒有明確提到住宅樓,但在實際中仍有不少被點亮。甚至在明文規定夜間亮化工程的熄燈時間之后,仍有許多建筑物亮著燈。
長安區建設局答復,各區縣亮化方案是要報給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審批的,待審批通過后才能實施。記者采訪中,不少市民問:當下許多被點亮的居民住宅樓,該由誰監管;那些超時用電的工程,又該由誰監管?
住宅樓外立面亮化不做要求
據記者了解,2017年西安市規劃局編制的《西安市夜景照明設計導則》中明確提到,對高層居住建筑物主體外立面的亮化不做要求。
設計導則:高層住宅主體立面不要求照明
記者在西安市規劃局網站上查詢到,《西安市夜景照明設計導則》是點亮城市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是西安市各區域編制及審批各類項目夜景照明工程的重要依據。在導則普通區域夜景照明管控中提到,居住建筑低層、多層滿足功能性照明,對其照明不作強制性要求;高層居住建筑進行頂部照明,對建筑主體立面不要求照明。
建筑物按照功能分類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建筑、農業建筑。
居住建筑物主要是指提供人們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當政府亮化工程和民宅產生沖突時,就涉及公眾利益和群體利益誰服從于誰的問題。在我看來,公眾利益雖然更大,但卻應當兼顧群體利益,尊重群體利益,而不是傷害群體利益。”陜西樂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茂說,《西安市夜景照明設計導則》作為全市亮化工程的指導,更像是亮化工程的框架,政府在實施時要按照這個框架來進行操作。
管理辦法:六類夜景照明中沒有明確提住宅
4月4日華商報報道了中海碧林灣小區業主,反對曲江新區管委會在小區住宅樓外立面亮化施工,目前,該小區亮化工程已經暫停。
在華商報持續關注下,4月8日西安市法制辦公布了《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其中第八條對應當設置夜景照明設施進行了歸類,但并沒有明確提到居民住宅區。
(一)繁華商業區和城市主要大街兩側的建(構)筑物;
(二)城市廣場、綠化、雕塑、噴泉、車站、橋梁、風景名勝區、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觀地帶等公共場所及臨時性重大活動的景觀照明場所;
(三)體育場(館)、劇院、博物館、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文體設施;
(四)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主要大街以外五十米以上的非住宅類建(構)筑物;
(五)主要大街的廣告燈箱、商業門匾;
(六)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及分區規劃確定的其他場所。
(來源:華商報 記者:謝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