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香港上市公司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經惠州中院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并責令吳長江退賠人民幣370萬元給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吳長江助理陳嚴則以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然而,今年8月,劇情急轉直下。2018年8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吳長江案的二審裁定結果公布: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長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惠沙堤7號2301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羈押,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現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龍宗智,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周涌,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陳嚴,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助理,戶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縣定水鎮新華路20號。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羈押,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現執行緩刑。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長江犯娜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原審被告人陳嚴犯挪用資金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吳長江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行萬元;
(二)被告人陳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三)責令被告人吳長江退賠人民幣370萬元給被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吳長江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30日在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如程、彭波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吳長江及其辯護人龍宗智、周涌,原審被告人陳產均到庭參加訴訟,經辯護人申請,法庭通知證人張保宇、黃洪軍、張澤翔出庭作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梢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3號利刑事判決;
二、發回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裁定書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