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晚間,深圳證監局發布市場禁入決定書〔2018〕1號。深圳市聯建光電(30026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賢洲、四川分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董事周昌文分別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同時對分時傳媒原實際控制人、首席執行官何吉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何吉倫,男,1972年2月出生,原分時傳媒實際控制人
周昌文,男,1972年2月出生,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任四川分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時傳媒)董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調查時)任分時傳媒CEO。
朱賢洲,男,1974年3月出生,2015年8月起任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600184)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建光電)董事,2016年4月起任聯建光電副總經理,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調查時)任分時傳媒董事長。
虛增6047萬利潤導致聯建光電年報數據造假
聯建光電于2013年12月18日與何吉倫、周昌文、朱賢洲等12位分時傳媒股東簽訂《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及《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以現金及發行股份方式收購分時傳媒100%股份,交易對價為8.6億元。12位分時傳媒股東承諾,分時傳媒2013年至2017年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8,700萬元、10,000萬元、11,300萬元、12,200萬元和12,800萬元。若分時傳媒實際利潤低于上述承諾凈利潤,則補償義務人將按照協議的相關約定對上市公司進行補償。2014年4月11日,中國證監會出具《關于核準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向何吉倫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核準此次交易。2014年4月29日,分時傳媒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成為聯建光電全資子公司。自2014年5月起,聯建光電將分時傳媒納入合并報表范圍。
經查,2014年至2016年,分時傳媒通過虛構廣告業務收入、跨期確認廣告業務收入等方式,共虛增營業收入61,787,035.34元,虛增利潤60,472,468.90元。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一、2014年8月,分時傳媒與瀘州老窖(000568)柒泉小酒酒類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柒泉小酒)簽署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1,500萬元,并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偉業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大禹,分時傳媒孫公司)與柒泉小酒簽署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626萬元,并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經查,合同實際并未全部執行。分時傳媒以此虛增2014年、2015年營業收入分別為6,196,226.42元、942,793.80元,虛增2014年、2015年利潤分別為6,196,226.42元、942,793.80元。
二、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與成都金寶盛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寶盛世)簽訂廣告制作發布協議,合同金額分別為920萬元和2,100萬元,并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經查,合同實際并未全部執行,分時傳媒以此虛增2015年、2016年營業收入分別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虛增2015年、2016年利潤分別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
三、2015年7月,西藏大禹與江蘇綠能寶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戶外廣告發布合同,2015年11月,雙方簽署媒體替補點位確認單,約定合同金額變更為880.95萬元,并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與綠能寶電子商務(蘇州)有限公司(以下與江蘇綠能寶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統稱綠能寶)簽訂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3,800萬元,并按照合同金額確認了銷售收入。經查,合同實際并未全部執行,分時傳媒以此虛增2015年營業收入27,788,576.81元,虛增2015年利潤26,474,010.37元。
四、2016年11月,西藏大禹與成都四季營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季營銷)簽訂戶外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為1,500萬元。經查,分時傳媒通過跨期確認該合同廣告業務收入,虛增2016年營業收入9,296,240.14元,虛增2016年利潤9,296,240.14元。
綜上,分時傳媒通過虛構廣告業務收入、跨期確認廣告業務收入等方式,2014年虛增營業收入6,196,226.42元,虛增利潤6,196,226.42元,虛增利潤金額占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3.82%;2015年虛增營業收入36,374,615.98元,虛增利潤35,060,049.54元,占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12.97%;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19,216,192.94元,虛增利潤19,216,192.94元,占當期聯建光電披露利潤總額的4.07%。上述行為導致聯建光電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深圳證監局:3人證券市場禁入三年、五年不等
深圳證監局認為,何吉倫為原分時傳媒實際控制人、業績承諾補償義務人。涉案期間,何吉倫實際承擔分時傳媒管理職責,并安排對有關涉案廣告業務進行回款,應對涉案違法行為承擔主要責任,系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周昌文為原分時傳媒股東、業績承諾補償義務人。涉案期間,周昌文任分時傳媒董事、CEO,組織、參與上述與柒泉小酒、綠能寶和四季營銷的廣告業務,應對涉案違法行為承擔主要責任,系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朱賢洲為原分時傳媒股東、業績承諾補償義務人。涉案期間,朱賢洲任聯建光電董事、副總經理和分時傳媒董事長,組織、參與上述與金寶盛世的廣告業務,并在2015年半年報至2017年半年報等5期定期報告上簽字,應對涉案違法行為承擔主要責任,系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何吉倫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第一,未對其出具立案《調查通知書》,違反行政處罰法定程序。第二,未在聯建光電和分時傳媒任職,也不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實際承擔或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不負責分時傳媒業務執行和財務工作,沒有組織、參與、實施、直接導致或指使他人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其處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有違過罰相當原則。第三,分時傳媒的經營管理由聯建光電負責,朱賢洲、周昌文只是偶爾匯報情況,不能以其為原實際控制人、業績承諾補償義務人、聯建光電第二大股東為由,認定其實際承擔管理職責,并承擔責任。第四,沒有就涉案廣告業務安排過回款,向綠能寶提供的借款是正常的借貸行為,在借款時不知道綠能寶拖欠廣告費用。何吉倫在調查中稱,該借款系通過補充成都斯為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斯為美,何吉倫持有99%股份)注冊資本的方式借給綠能寶,雙方沒有約定利息,資金來源于本人股票質押款,成本為6%—8%,并稱在轉賬前幾天向周昌文了解到與綠能寶合作情況不錯,以后還有合作可能,答應借款是為了維護合作機會。同時,積極配合調查。
深圳證監局經復核認為,在案證據顯示,聯建光電收購分時傳媒后,何吉倫作為分時傳媒原股東,雖未在分時傳媒任職,但實際掌控分時傳媒經營管理。(1)按照聯建光電與何吉倫、周昌文、朱賢洲等12位分時傳媒股東簽訂的《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約定,聯建光電收購分時傳媒后的業績承諾期內,分時傳媒日常經營管理由原股東負責。在聯建光電收購前,何吉倫及其父親持有分時傳媒77.71%股份,實際控制分時傳媒。(2)收購完成后,何吉倫仍實際掌控分時傳媒經營管理,分時傳媒主要管理人員由何吉倫安排,并向其匯報工作。分時傳媒業務主要分為成都業務板塊和北京業務板塊,并分別由朱賢洲和周昌文負責管理,涉案廣告業務亦由兩人團隊分別負責。朱賢洲任分時傳媒董事長,周昌文任分時傳媒董事、CEO,兩人在分時傳媒的任職和分工,由何吉倫安排確定,兩人均向何吉倫匯報工作并對其負責,主要經營決策由何吉倫決定。分時傳媒財務人員定期向何吉倫和朱賢洲、周昌文等人報送財務報表。
涉案有關廣告業務由何吉倫聯系介紹并組織安排業務回款。在案證據顯示,涉案的綠能寶廣告業務系何吉倫聯系介紹,并由周昌文團隊負責。關于綠能寶廣告業務回款,2016年12月28日、29日,何吉倫安排通過成都斯為美向綠能寶電子商務(蘇州)有限公司轉款4,785萬元,12月29日,綠能寶電子商務(蘇州)有限公司向西藏大禹轉款47,849,004元。關于何吉倫所稱系正常借款的解釋,我局認為:(1)經查詢成都斯為美工商登記資料,2016年12月該公司并無補充注冊資本的記錄,何吉倫所稱補充注冊資本的解釋與事實不符。(2)涉案綠能寶廣告業務執行時間為2015年12月,因受廣告發布管控影響,該廣告僅少量發布就未再執行,2016年開始分時傳媒與綠能寶再無業務往來,合同未執行部分被用于2016年發布分時傳媒其他廣告業務。何吉倫所稱轉賬前幾日從周昌文處了解到雙方合作不錯,以后還有合作機會的解釋不能成立。(3)2016年3月,聯建光電財務總監褚偉晉向何吉倫、朱賢洲等人發送過“關于江蘇綠能寶審計內核的問題”的電子郵件,內容顯示,因綠能寶合同金額特別巨大、毛利率異常、對分時傳媒凈利潤影響重大,審計機構已重點關注,建議盡快多催收回款便于審計。2016年4月,綠能寶就支付廣告費用事宜向分時傳媒出具《付款計劃確認函》,承諾在2016年10月底之前付清廣告費用。何吉倫所稱不知道綠能寶拖欠廣告費用的解釋明顯不能成立。(4)成都斯為美向綠能寶轉賬的時間和金額與綠能寶支付廣告費用的時間和金額極其相近。同時,何吉倫的資金成本為6%—8%,但其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綠能寶業務合同僅少部分執行,綠能寶卻通過借款支付全部廣告費用,均與常理不符。綜合上述情形,何吉倫關于借款的有關解釋明顯不合常理,且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最終,深圳證監局認為,何吉倫雖未在分時傳媒和聯建光電任職,但在業績承諾期內,其實際掌控分時傳媒經營管理,聯系介紹涉案廣告業務,并在涉案廣告業務并未全部實際執行的情況下,組織安排業務回款,應當對分時傳媒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并直接導致聯建光電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系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朱賢洲和周昌文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第一,涉案廣告業務真實合法,分時傳媒收到了交易款項,未對上市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并且聯建光電對相關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和披露,及時消除了影響,未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分時傳媒會計差錯導致聯建光電定期報告記載不準確,不屬于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第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證監會過往作出市場禁入決定的案件情況,本案情形不符合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條件。第三,朱賢洲還提出,系在分時傳媒實際控制人何吉倫的安排下在分時傳媒和聯建光電任職,并向何吉倫匯報工作。作為聯建光電外部董事、高管,名義上擔任分時傳媒董事長,僅參與何吉倫介紹的金寶盛世合同簽署,不負責分時傳媒業務合同執行和財務工作,也不負責聯建光電信息披露工作,不知悉分時傳媒會計差錯事項。對相關業務合同和定期報告財務信息予以了應有關注,并合理信賴會計師的專業判斷,已勤勉盡責,且日常履職過程中也盡到了忠實勤勉義務。在2014年年度報告期內,未擔任聯建光電董監高,不應對該年度定期報告信息披露負責。第四,周昌文還提出,未在聯建光電任職,也沒有組織、參與、實施或直接導致聯建光電信息披露違法。系在分時傳媒實際控制人何吉倫的安排下在分時傳媒任職,并向其匯報工作。名義上擔任分時傳媒CEO,且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未擔任CEO,參與了柒泉小酒、綠能寶、四季營銷等合同簽署,對相關合同執行情況予以了應有關注,并合理相信會計師專業意見,但不負責分時傳媒業務合同執行和財務工作,不知悉合同的具體執行情況,也無法發現會計差錯問題,已盡到了勤勉盡責義務。
深圳證監局經復核認為,本案中,分時傳媒在業績承諾期內,通過將未全部實際執行的合同確認營業收入、跨期確認營業收入等方式,累計虛增營業收入61,787,035.34元,虛增利潤60,472,468.90元,數額巨大,且直接導致聯建光電連續多年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并非違法行為輕微。分時傳媒收到交易款項、聯建光電在立案調查后進行會計更正等情形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獨立作出判斷。朱賢洲時任聯建光電董事、副總經理,簽字確認涉案5期定期報告,應對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相信專業機構意見,非法定免責事由。其所稱的對相關業務合同和財務信息予以了應有關注,既無證據支持,也不足以證明其盡到了勤勉盡責義務。
涉案期間,朱賢洲任分時傳媒董事長,周昌文任分時傳媒董事、CEO,兩人實際履行分時傳媒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并組織、參與涉案廣告業務。(1)如前所述,根據協議約定,聯建光電收購分時傳媒后的業績承諾期內,分時傳媒日常經營管理由原股東負責。在聯建光電收購前,朱賢洲、周昌文系分時傳媒第二、第三大股東。(2)收購完成后,朱賢洲、周昌文分別擔任分時傳媒董事長、董事和CEO,實際履行分時傳媒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分時傳媒業務主要分為成都業務板塊和北京業務板塊,并分別由朱賢洲和周昌文負責,兩人也會共同使用西藏大禹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各自團隊的業務各自進行管理。朱賢洲在詢問筆錄中稱,其全面負責成都業務板塊的管理,包括業務、銷售、客戶和財務等各方面;兩人團隊的廣告客戶分別進行管理,相關合同、會計憑證、驗收報告和收付款等文件各自負責保管。周昌文在詢問筆錄中稱,其負責北京業務板塊的業務和管理工作,分時傳媒由其本人負責管理,并向何吉倫進行匯報。(3)朱賢洲、周昌文團隊負責涉案廣告業務,兩人實際組織、參與涉案廣告業務。涉案廣告業務中,金寶盛世廣告業務由朱賢洲團隊負責,朱賢洲組織、參與金寶盛世廣告業務的談判接洽,成都團隊工作人員向朱賢洲匯報向金寶盛世的催款情況。柒泉小酒、綠能寶、四季營銷廣告業務由周昌文團隊負責,周昌文組織、參與綠能寶、柒泉小酒和四季營銷廣告業務的談判接洽,并在廣告發布合同、廣告發布驗收單、銷售合同審批單、媒體合同簽訂單、自有媒體合同簽訂通知單和廣告費請款單上審批簽字;柒泉小酒廣告業務回款,部分資金最終來源于分時傳媒和西藏大禹,周昌文在相關票據審批單上簽字。
關于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和量罰幅度,我局已充分考慮了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職務職責、履行職責和在涉案違法事項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關于周昌文提出的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未擔任分時傳媒CEO的申辯意見,既無證據支持,也不影響對其責任的認定。
綜上,深圳證監局認定,朱賢洲、周昌文分別擔任分時傳媒董事長、董事和CEO,承擔相應的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分別作為成都業務團隊和北京業務團隊負責人,全面負責各自團隊的經營管理,并實際組織、參與涉案廣告業務,應對分時傳媒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并直接導致聯建光電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系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最終,深圳證監局對何吉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周昌文、朱賢洲分別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何吉倫、周昌文、朱賢洲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