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木林森發布《關于因供應商產品質量問題獲得賠償的進展公告》稱,稱因上游供應商的原因,導致公司部分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根據供貨合同約定,公司與A供應商、B供應商友好協商,初步達成賠償意向。
經過木林森確認與核實,受此次質量影響的最主要的對象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安木林森”),經過A供應商、B供應商友好協商,近日A供應商、B供應商與吉安木林森在2018年賠償初步方案的基礎上,簽訂了質量損失賠償最終詳細執行協議。
根據協議內容顯示,木林森與A供應商確認,鑒于A供應商向吉安木林森供應的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吉安木林森在使用A供應商該部分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時,造成吉安木林森部分產品在生產工序上發生問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現經過雙方協商一致,A供應商同意就此次質量問題給吉安木林森造成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向吉安木林森支付質量賠償金共計11,016.84萬元,賠付方式為現金或抵扣貨款。
B供應商作為吉安木林森設備供應商,2018年期間由于B供應商設備及安裝調試工作上出現失誤等原因,造成了吉安木林森使用該設備生產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經吉安木林森與B供應商雙方協商一致后,就上述事項雙方達成補償方案,B供應商同意向吉安木林森支付賠償金共計9600 萬元,作為吉安木林森在此次質量事故中的賠償。
木林森表示,考慮A供應商和B供應商的上述賠償金額后,本次質量事件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為10,194.09萬元,占公司2018年利潤總額11.27%。公司已在2018年財務報告中確認相關損失和應收補償金額,因此不會對公司2019年利潤產生直接影響。